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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方式因为对行为评价方式的转变而发生了变化。通过社会的进一步开放,这种罪名取消的可能性很大。 [详细]

   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详细]
 虽唐、明、清律都有明文规定,对公开的淫乱活动要治罪,但官府对于民间的淫乱基本是民不举官不究的。[详细]
 它反映了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聚众淫乱罪”应该被修改或删除,如同当年“投机倒把罪”一样。 [详细]
 
   法律不仅不应该废止,还应该加强。我们必须明白我们是有着几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民族,应该让青年人继承优秀文化! [详细]
   美国有些州存在着古老的法律,有着与聚众淫乱罪,甚至口交的罪名。也有人权人士为了推动法律的变化而活动。[详细]
         
 
西红柿
 
买房就住100年
 
 
恶法,应当取消!中国人不是人吗?为什么无法享受西方人的自由?难道只有达官贵人可以有自由吗?
 
性爱是建立在情感上的,没有情感单纯的性只是动物形为。换妻是以无感情基础,行为可耻!
 
 
冰置若寒
 
Sunny
 
 
法律无权干涉他人的选择。人之所以为人,最根本的在于有自由意志,有自由意志才能谈道德责任的问题。
 
结束语:法律是相对滞后的,社会行为的变革必然催生法制的改革,但这种变革是要符合社会进步和大多数人利益的。一条罪名的存废或充满争议,但让更多地人关注法律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已经存在,只是不告不立案而已。这样乱来,以后大家都可以性乱来时都说是自愿的,还得了的。
 
 
太史公罪孽深重哪
xiaoluxingzheso
 
 
在现代文明社会居然还有这种压抑人性的中世纪黑暗的立法存在,实在是对所有性功能正常人群的侮辱。
做人应该有基本的道德底线,失去基本道德底线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集体淫乱应罪应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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