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22日-23日审理受贿罪 被控收受徐明、唐肖林财物2179.0587万

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内容:

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庭审要点:
检方控诉: ·薄熙来单独或通过妻儿收受唐肖林、徐明2179万 ·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110余万 ·收受徐明财物2068.1141万

被告人薄熙来回应:

被告人薄熙来回应:
·庭审实录:
审判长:

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方:

薄熙来: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如需要,可以讯问。

被告方:

薄熙来: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方:

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方:

薄熙来:没有。

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唐肖林给我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方:

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方:

薄熙来: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公诉方:

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陈述?

被告方:

薄熙来: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方:

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方:

薄熙来:审判长,我有话要说。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方:

薄熙来: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公诉方:

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被告方:

薄熙来: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公诉方:

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薄熙来: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公诉方:

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被告方:

薄熙来: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那行,那就可以。

公诉方:

没有。

被告方:

薄熙来: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公诉方:

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

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被告方:

薄熙来: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公诉方:

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公诉方: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侦查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侦查人员:如了解请签字。

  

唐肖林:(签字)

  

侦查人员: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唐肖林:愿意。

  

侦查人员: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侦查人员: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大连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侦查人员: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唐肖林: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汽车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侦查人员:让谁批的?

  

唐肖林: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侦查人员: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侦查人员: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侦查人员:什么地?

  

唐肖林: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侦查人员: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允许?

  

唐肖林: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侦查人员:后来呢?

  

唐肖林: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侦查人员: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侦查人员: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侦查人员:还有无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侦查人员: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唐肖林:没有。

  

侦查人员: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对这组证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方:

薄熙来: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

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被告方:

薄熙来: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

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方:

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公诉方:

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方:

薄熙来: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公诉方:

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审判长:

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公诉人继续举证

被告方:

薄熙来: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公诉方: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被告方:

薄熙来: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公诉方: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 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公诉方:

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被告方:

薄熙来:我不了解这些事。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

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方:

薄熙来: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方:

薄熙来: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公诉方:

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被告方:

薄熙来: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公诉方:

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审判长:

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被告方:

薄熙来:怀某某、贺某,都走了他们的程序,最后也是由市长点头,我认为这是个好事。

公诉方:

审判长,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与收受徐明贿赂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的证据

  

(一)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由薄谷开来、石某某、贺某、怀某某、辛某某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事实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刚才出庭作证时证实了上述内容,且与卷内证言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其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主要证实,她向薄熙来推荐让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这个项目,让薄熙来积极促成这件事,薄熙来也常去看大连实德的足球比赛,而且还参加了大连实德夺冠的庆祝宴会,这样大大增加了实德队的名气和知名度,为该集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体委主任辛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职业俱乐部的成立必须有体委的批准手续,大连实德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最终必须要经过市长的批准同意。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委副书记怀某某的证言。上述两人证言证实,薄熙来非常重视足球,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必须经他同意,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转让给大连实德集团是由其决定的。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市长对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万达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石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万达足球队转让是经薄熙来同意的,实德集团借收购球队由收购前一个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购后因实德足球俱乐部打开了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实德的品牌得以推广。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这些证据都是外围证据。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1、出示大连市体委《关于调整全市足球管理体制、改进与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建议》。

  

2、出示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万达足球俱乐部股份的《合同书》、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出示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该组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大连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我再补充一点,收购足球队绝不是肯定盈利的,这是风险和名利并存的,现在中国这么多球队,谁去收购一支球队都有风险。

公诉方:

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就刚才被告人所说的证人证言的问题结合书证的出示,作以下质证,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明收购万达足球队是需要市长同意的,没有其他证据,而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贺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徐明当庭的证言,说必须要经过市长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明才去通过薄谷开来找的薄熙来。这一事实是已经确认的。

被告方:

薄熙来:一,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是在中纪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个背景,我说违心办的两件事,这是其中之一。这个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仔细看起来也是没有具体内容的。

足球队的事就是这样。其他的事,刚才徐明也明确表示过他从没和我提到过钱。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该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是大连实德董事长,与我很熟悉,是谷开来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国留学的主要支持者。实德集团进入公众视野是从足球开始的。当时全国搞“甲A足球联赛”,大连人喜欢足球,先是万达队,后是实德队,相继在全国夺得冠军,大连人引以为荣,我也就认识了徐明,并比较赏识。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还出席了实德的庆功酒会。当时,这不仅在大连,在中国球界也是大事。以后,我又多次去看球,给他们鼓励,实德队也几次在全国甲A联赛中夺冠。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实力。记得此事是万达王某某先提出办球队开销大,确有压力。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直升飞球是大连的一景,到底需要占多大的地,从我市长来说,我确实不知道能占多大的面积。

我相信这些人,他们顶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简单的讲一讲。

公诉方:

(二)为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人徐明、证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元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后该项目建成的事实。(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主要内容:2000年,我和徐明当时在英国的时候,在一个公园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飞球的项目,徐明就想让我帮他引进到大连,我就向薄熙来说了徐明想做这个项目,最后市政府就把这个项目放在了大连的星海湾广场上。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辽宁省省长期间也给过实德集团一些关照,实德集团在星海广场设置直升飞球项目,听薄谷开来在家里说是薄家帮助徐明联系办成的。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有2份证言,主要证实大连实德董事长徐明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并直接给薄熙来打了报告,薄批示并要求选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规划局局长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有2份证言,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副处长李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宋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星海湾开发管理中心主任吕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薄熙来对直升飞球项目先后作出批示、召开会议、亲自选址,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实德集团的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建成。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见侦查卷第48卷第14页。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方:

薄熙来: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公诉方:

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

被告方:

薄熙来: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大连是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过这个事。

公诉方:

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助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方:

薄熙来: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我都是同意的。

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开放推进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我没有印象。

公诉方:

收购俱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球的事?

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准吗?

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别墅幻灯片的事?

被告方:

薄熙来: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不属实。徐明不是我的朋友。

公诉方:

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徐明到庭。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

徐明: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审判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方:

你以前多次说过薄熙来给予你一些帮助、支持,请你再简要说说都是在哪些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薄熙来给予帮助和支持,都是你自己直接找他说的吗?你为什么后两个项目不再请薄谷开来转达而是自己找薄熙来?

通过这些项目你的企业获得到哪些利益?

你与薄熙来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你说的为薄谷开来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薄熙来是否知道?请你简要说明薄熙来知情的情况? [详细]

证人:

徐明:1、2000年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时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2、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支持。3、双岛湾石化项目。4、商务部石油专卖许可权。我与万达谈好做足球队,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2000年1月2日大连市政府重点会议上,被告人宣布大连万达球队以后就叫大连实德足球队。后来我们为了做个足球形状的品牌,谷开来说让被告人办,后来在被告人全力推动,项目进展得很顺利。双岛湾石化项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帮助,后来也得到了其推动。关于成品油专卖项目,我们由大连市政府上报到商务部,希望被告人关注一下。

因为一方面2000年前后谷开来陪儿子到英国留学,为了搞足球我与被告人相对也熟了一些,所以可以直接找被告人,不需要谷开来代为转达。

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我们搞足球以后,在2001年前后全国有一个品牌价值的评比,我们排在前面,我们的无形资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主要是希望得到事情的确定性和提高办事效率,所以想到找被告人。

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2000年谷开来提出其在法国买别墅,我为其提供了323万美元,以及一些在旅游门票和在国外的费用帮助了一些,其儿子及朋友去非洲旅游,我也提供了10万余元。瓜瓜喜欢一个电动车,大约8万余元,也是我给其买的。2001年10月期间薄瓜瓜信用卡大约30余万元人民币是谷开来找我后,我帮着其支付的。

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开来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开来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2004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8点以后的时间,被告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务部的办公室,被告人就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说谷开来说我对他们都很好,这些事被告人都记着。[详细]

【当庭对质】

薄熙来: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商业银行的事,这些事你有没有给我说过小话,表示我给你办了这些事,支持你,你就给我什么好处?
  徐明:我没说过。
  薄熙来:直升飞机、足球队赚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徐明: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薄熙来:足球队是否赚钱?
  徐明: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薄熙来:直升飞球是我定的么?
  徐明:具体审批过程我不清楚。
  薄熙来: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徐明:没有。
  薄熙来: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徐明: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的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薄熙来: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徐明:没有。
  薄熙来: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徐明:没有。
  薄熙来:你对我提过吗?
  徐明:没有。
  薄熙来: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徐明:没有。
  薄熙来: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徐明:没有。
  薄熙来: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徐明:没听说过。
  薄熙来: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独说过尼斯的事情没有?
  徐明:没有。
  薄熙来: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徐明: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薄熙来: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徐明: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薄熙来: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徐明: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一句。
  薄熙来: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徐明: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薄熙来:说支持了没有?
  徐明: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一句话。
  薄熙来:我问完了。[详细]

审判长:

证人退庭,核对笔录。公诉人、被告方对刚才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方:

在沈阳看幻灯片我走了之后,谷开来对他未转达我的任何态度。对商务部这个情节我没有任何印象,徐明的证词也未提到在那次谈话中我对瓜瓜和开来的支持,徐明谈到沈阳看幻灯片时未提到房屋大小及产权,徐明的回答已经将问题说明白了。

公诉方:

没有意见。

被告方:

薄熙来:我觉得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到的这些证据很好,恰恰还原了这件事情的本来面目。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3、出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的文件《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

  

4、出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大连市规划局《证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薄熙来对定点直升飞球项目作出批示,以及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在未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顺利建设。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为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

  

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办,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不久,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由实德公司在大连新建的、也是临海最漂亮的星海广场拉起一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大连市民和游客的瞩目。球的下面就是大连“百年城雕”。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有,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这些人的证言都是公开的。

公诉方:

(三)为大连实德集团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双岛湾石化项目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的,整个项目实施的前后过程中,几乎在所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上,徐明都找过薄熙来请求帮助,薄熙来也都直接或间接的给予了帮助。(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该项目相当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项目进程。薄熙来在实德集团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报告上,书面批示王某某与省环保局杜某某研阅。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辽宁省环保局杜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有2份证言,证实了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的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为此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与台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他多次在会议上,都表示双岛湾石化项目一定要加快推进建设,他还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薄熙来任商务部部长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该项目,主要表现是他多次会见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钟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预计426亿元,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沙特某公司的协议,实德集团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润。应该说,大连市、辽宁省包括其他各级领导对双岛湾石化项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来对这个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他在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上相比其他领导而言更大。当时薄熙来与徐明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薄熙来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定,对实德集团的工作积极支持;徐明和薄熙来的沟通非常及时,经常向他报送项目材料汇报项目进展。薄熙来在支持这个项目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在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来信后,他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亲自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项目得以启动;二是亲自写信给王某某,并接见来访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欢迎台塑集团到大连合作项目;三是亲自向国家领导人推荐项目,递交项目材料;四是责成省里有关部门会同大连市政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将项目纳入大连和省直部门的工作范畴;五是在项目选址遇到困难时,责成省环保部门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薄熙来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侧重于利用对外平台推动:一是接见、宴请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员会上表态支持项目;三是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建议把项目列为国事访问中的合作项目。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情况的汇报》。   

2、出示大连市档案馆提供的《薄熙来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传达提纲》。

  

3、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4、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实德集团2002年12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请示,就其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石化项目建议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夏某某担任组长。薄熙来于2002年12月7日签批:“同意”,见侦查卷第54卷第10页。

  

5、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薄熙来签批的文件,证实在双岛湾石化项目过程中,薄熙来对有关的工作建议及汇报材料予以签批,并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同志认真研究,仔细协调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关于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5月,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上,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与某某同志阅研”;2003年10月21日实德集团有关该项目给薄熙来的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薄熙来分别批示“请某某、某某同志阅”。

  

6、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拟请薄部长接见某某副总裁的请示》、《关于某某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

  

7、出示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薄熙来讲话记录》。

  

8、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编号为大政(2004)97号的《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9、出示大连市档案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实德集团关于双岛湾石化项目的相关文件,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等书证。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为大力推进双岛湾石化项目多次在会议上讲话并提出要求、批示相关文件、会见国外来宾.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的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方:

薄熙来:你说我对徐明提供帮助,是指什么帮助?在我记忆里没有请托和帮忙这段话。

公诉方:

这个项目在利国利民的同时也给实德集团带来了重大利益,这是并存的,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第二,薄熙来刚才一再强调要求排除6月28日自书材料,公诉人上午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和答辩,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认可的内容,又和今天当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关于双岛湾项目的自书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

继续质证:(四)为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了帮助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徐明证言,其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相关书证。

  

1、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

  

3、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研究文件。

  

4、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公告》。

  

上述书证与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主要内容:批准了实德申请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证,这是在我做商务部长期间。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收受徐明财物的证据。

  

(一)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为支持本笔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五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有司法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翻译骆某某等人的资质证书,证实对外文证据材料、外籍证人承担翻译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具备翻译的资质。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托书》。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说明》。

  

5.出示王某某英语二级笔译、骆某某法语翻译副译审证书。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提出在法国买房,让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徐明安排大连实德集团有关人员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提供323万美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他看过后说房屋不错,并向我介绍说这套别墅买下并由他设计重新装修,增值的机会很高.后来德某某还带着我专门去了趟法国尼斯戛纳看了这套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选中这座别墅之后,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购买别墅的资金就是从这些钱中支出的。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徐明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在中纪委调查期间有2份谈话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上述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薄谷开来向其提出在法国尼斯买房想法,其表示愿意提供资金,并安排公司下属人员以信用证方式通过美国美东公司将323万美元汇至薄谷开来指定账户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徐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资金部出纳徐某某的证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第一副总裁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徐明要求,通过美国某公司用信用证将322万美元转给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董事长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关于2000年赛德隆信用证情况的说明》、授权书译文,证实徐明请我帮他一个忙,他让我们使用实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证收款,我们(被)要求这一跟单信用证支付给徐明指定的一个账户。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

  

(1)大连实德集团下属的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赛德隆公司支付2677万元信用证的财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2)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实德塑胶公司支付赛德隆公司2681万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3)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开具信用证业务单原文及译文,中国某银行。总行及大连分行关于3万美元信用证原文及译文。其中包括,赛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美国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业发票、美国某公司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购买轻钢结构厂房系统的《合同》(合同号为“AMSDZ000")、中国某银行大连分行2000年11月24日((进口付款通知书))、((进口信用证业务工作单》等银行凭证、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在大连海关进出口情况的说明》。

  

(5)公诉人出示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东方某银行出具的“关于323万美元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译文。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向美国某公司汇款323万美元,某公司将323万美元信用证提交某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经法国某信贷上海账户、某海外债券有限公司纽约银行账户,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进入薄谷开来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8月23日】审判长:

充分肯定控辩双方遵守法庭纪律,希望双方继续按要求依法、理性、平和地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同事提醒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注意发言的方式,注意提问和讯问的语气和方式。

被告方:

昨天的审讯,我感觉到审判长的掌握的文明的、理性的、公允的,我感到满意。

被告方:

薄熙来:看清了。没有见过,照片也没有印象。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薄谷开来、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证人证言及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薄谷开来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薄谷开来是别墅实际持有者,所有权人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人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所以我的朋友会计师罗某向我推荐了文某某律师,文某某律师也是德某某的律师,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荐了某公司,某公司帮助我设计购买别墅的方案,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由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纳别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罗素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负责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项由我决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因为加拿大与法国有一个税收优惠协议,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这样这家管理公司从事业务可以少交税。这家管理公司是于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义上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考虑到德某某是法国人,懂法语,在法国办理有关事务也比较方便,我就让他担任这家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负责打理尼斯戛纳别墅。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就是这家管理公司出面购买的,并负责尼斯戛纳别墅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设计的购买过程很复杂,如购买别墅的钱从形式上看是这家管理公司从某银行“背靠背”贷款出来的,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这些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原则和具体架构的设计,操作是由律师和德某某进行的。   

问: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复杂的方案购买别墅?

  

答:因为一是尽量合法减少购买别墅产生的税负,二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资产,设计这个方案目的是保护实际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为了隐名别墅的实际所有者是我。我们购买的别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一家管理公司,并由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直接购买了别墅,这样别人就发现不了我和别墅的关系。即使有人查,因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购房过程中只会出现公司经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体现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别墅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如果我要不说,没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谁也查不到。这个使用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法是复杂而聪明的,又能隐藏我与别墅的关系,又能避税。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注册资金来自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后来被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简化把我在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尼尔、手续上更简便,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续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体经办的,从股权结构上进一步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作为圣乔治别墅实际所有者的身份。

  

问:德某某为购买别墅投入过资金吗?

  

答:没有。购买别墅的钱是我让徐明出的,德某某是应名的,他只是一个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实际上,我才是尼斯戛纳圣乔治别墅的实际持有者和所有权人。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了尼尔代持,尼尔只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权,他和德某某一样也只是一个代理人,是应名的。我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不让德某某霸占别墅,所以想让尼尔进来制约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庆家里,我跟徐明说这两个外国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别墅的意图,我让徐明找人接手别墅股权。徐明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让姜某去找德某某办理接手股权的手续。后来,我签署了律师文件,取消尼尔持有罗素地产公司50%股份的文件,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某某;后来,德某某也与姜某办理了手续。

  

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的朋友德某某的证言,证人德某某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2013年6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谷开来在英国陪儿子读书,委托我为她寻找合适的房源,后来我选定了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为了合法避税,谷开来让我找人设计了通过注册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房的方案,根据这一方案,2000年9月,谷开来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该公司就是作为一个工具,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

  

2000年9月份,谷开来让我和她一起在英国通过网络办理的注册手续。谷开来和我各持公司50%的股权,我是替谷开来代持的。因以公司名义购房可以少交税款,所以谷开来安排从罗素地产公司汇款给加拿大某公司,委托其在法国专门成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然后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买房。

  

我们当时购买别墅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最大程度上保护谷开来夫妇,不在别墅中出现他们的名字;二是尽量最大限度的避税,我们设计了由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罗素地产公司,然后从罗素地产公司转款至加拿大某公司,用此款作为注册资金以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形式于2001年5月31日在法国成立了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谷开来让我担任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经理人。2001年7月,罗素地产公司把一笔资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中,由此信托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然后,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从某银行贷款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之所以这么做,也是为了合法避税的需要。

  

问:请你介绍一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基本情况?   

答: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2006年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是3.1万欧元。谷开来让我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全部股份。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目的主要一方面是为了简化别墅的股权结构,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当然,我们后来发现在卢森堡税率更低。另一方面是2006年,购买别墅的贷款到期,罗素地产公司在某银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开来将到期的存款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让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替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偿还贷款(在贷款期间,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用租金偿还银行的利息)。这样,罗素地产公司不仅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实际股东,而且通过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进一步加强了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及别墅的控制。但是,以上程序谷开来没有具体参与,她只是知道这些事情,具体是我和文某某律师办理的。

  

问:请你介绍一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情况?

  

答:2001年5月,该公司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以加拿大某公司为唯一股东的名义成立,该公司出面购买别墅并负责别墅的日常管理;2006年,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并取代加拿大某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所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及其名下的所有资产实际上都是罗素地产公司的。

  

罗素地产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股权由我和谷开来各50%的股份;2006年,谷开来提出要将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转给徐明持有,徐明派人来办理手续,但是没有转成,因为当时我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我,从税务的角度讲,当时转让股权程序复杂且费用不菲,于是决定等别墅的股权简化后再转让股权;2007年,谷开来将其持有的50%股份转给尼尔?伍德为她代持,但是这次转让没有成功;2008年,谷开来欲将别墅交给郭某某的香港酒店集团经营管理,谷开来还让我和薄瓜瓜一起与香格里拉酒店的领导和律师会面,介绍别墅的情况。但后来香格里拉集团介入别墅管理的事情不了了之。2011年,谷开来取消了其转给尼尔?伍德5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我代她持有;后谷开来让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没有转让成功,所以我现在还代替谷开来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权。

  

2011年5月,在谷开来的决定下,我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某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某。

  

问:你知道谷开来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吗?

  

答:谷开来告诉我说罗素地产公司收到的那笔300多万美元的资金是徐明提供的。

  

问:请你详细介绍一下罗素地产公司收到300多万美元后的资金使用情况?

  

答:主要是用于支付购房款,购买别墅的价格是2210510.75欧元,缴纳税款108093.95欧元。这部分钱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中,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购房。

  

购买别墅后,相关的装修工作即启动。据我回忆,别墅的装修、家具购买及律师费用总计几十万欧元,具体数额以账册为准。

  

问:购买别墅的时候,既然有罗素地产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了“背靠背”的担保,为什么在购房合同中还把别墅做抵押呢?

  

答:这也是为了避税的需要,因为“背靠背”担保是在英国,某银行承认,但是买房子是在法国,所以在法国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写上了抵押房产条款,但是某银行私下给我们写了个东西,承认这个抵押是虚假的。

  

问:罗素地产公司每次使用资金都是谁决定的?

  

答:重大的资金使用是通过谷开来同意,但是有时候是我先办理后向开来汇报。但不是那种正式的会议,都是在饭桌上吃饭时说一句那种形式。

  

问:谷开来让你代持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并让你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以及后来让你把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转给姜某持有,你和姜某是否支付相应的价款?

  

答:我和姜某都没有支付任何价款。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

  

大概在1999年,谷开来决定送其儿子薄瓜瓜到英国留学。他母亲也尽量为他安排好在国外的生活。在2000年期间,开始有了在法国南部购买一处房产的想法。在谷开来的要求下,我开始寻找一处能够满足他们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在找房过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识到:要一个有出租潜力的、能够获得后期维护和持有费用平衡的房产。

  

圣乔治别墅比谷开来当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运作的潜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周边的环境等等)使之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投资。在做相关地点的考察后,谷开来同意进行我所推荐的这处房产的投资。顺便提一下,圣乔治别墅位于戛纳的松树大道7号,一共三层,房屋面积有35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有3950平方米,带独立花园、游泳池、车库等。

  

通过一个有能力的中介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我们制定完成了一个收购圣乔治别墅的蒙太奇计划。该计划包括几家透明度不等的公司,其用意,一是为了尽量减少项目所导致的税费;二是为了提供足够程度的不透明性,以便保护谷开来。那时,她的姓名就被认为是敏感的,因为她丈夫一一当时的大连市市长一一的多种职务。项目被谷开来所接受,开始实施起来,以便完成圣乔治别墅的购买。

  

蒙太奇计划的线路描述:某公司利用位于泽西的某银行的贷款购买该别墅,用作其办公地点。此贷款背对背担保人为某管理的某信托银行,我则是特某某的保护人,我的受益人是罗素房产有限公司。   

某公司的100%的股份被加拿大的一家托管有限公司所持有(见法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税务条约),之后(2006年)托管有限公司又被位于卢森堡的罗素国际度假有限公司所取代,所以,购买别墅房产的钱变成为由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出资(参见文某某事务所的线路图)。

  

项目所需资金由谷开来筹集,并通过由位于盎格鲁诺曼底群岛上泽西的某公司注册并管理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进行支付。我和谷开来各持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50%的股份,因为这是必须的一一至少当时是这样要求的,即至少有2人才能开办一个英属威尔金群岛实体。总之,我一直替谷开来持有着这些股份。关于我的股权,在我们中间没有书面的确认合同,口头的协议就足够了。我们的友谊可以保证对彼此的信任。我们也可以果断地确认:由于我没有对公司做任何的个人投资(我甚至无法支付用来把我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股权出让出去的法律费用),我不能以任何方式、也无权处置、更无权拥有她的任何财产。事实上,我所持有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算在谷开来的帐上,她始终是真正的所有人。

  

圣乔治别墅买下来之后,就进行了一些修复和装饰性工作。作为建筑师,我建议和实施过这些装修工程,谷开来也做过。印象中,所有的装修费用、家具和律师费用一共为100万法国法郎,约合16万欧元。

  

到了2005年,谷开来告诉我说以往在2001年转到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帐上用来买房的钱是她的朋友徐明转来的。当时徐明派来处理这个转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联系了当初曾经办理蒙太奇购买计划的税务律师,以便找出修改线路图的可能性,以便把资金转到徐明在新加坡开办的公司。

  

这些线路的修改是需要时间的,钱到李女士账户的转移被推迟,因为要等待一个更加稳妥的架构,以便完成转账。谷开来知道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关文件签署。

  

然后是在2007年,谷开来通知我说连我的名字在中国也是敏感的,并说最好任命尼尔?伍德作为RFSG管理人。另外,她把她在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转移给他。谷开来签署了一份将股份转移至尼尔?伍德名下的文件。该文件应该被尼尔?伍德转交给郎某某的董事们,以便完成登记。

  

之后,我获悉谷开来曾经向他要一个有关RFSG经营活动和整个公司组织的报告。随后,我从尼尔那里得知谷开来开始对我产生怀疑,而他认为这些对我的怀疑是不适当的。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国并到重庆参观。这期间我见到了完全变了样的谷开来。别墅的问题被很快谈及,她要求我负责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尔和我的)转移给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对我确认了股份改变的愿望,并致电给一个名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电话中与她谈了几句。我们约好很快会联系,以确定操作细节。接着,徐明给了我姜某的电话号码。

  

回头再说一下那天与姜某的交易。我们三个人来到某事务所巴黎机构的大会议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场。在填写文件过程中,文某某提出关于在文件上填写的金额问题。姜某很惊恐,不知道其中缘由,就打电话给徐明,并把话机递给我。由于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实情的姜某面前讲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释了几句,但还是没有让徐明明白这样填写的理由。为了快速了结这次见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说,让文某某再去寻找一个让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法。

  

不久,我接到尼尔的一个电话,他到了伦敦,而谈论酬金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周。在我的要求下,他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单位,我就问他:是指什么?他解释说140万英镑(即1.4MGB第)。我当时惊愕不已,说不出话来,而电话那头的尼尔则满腔愤怒地边骂边走,发泄着对谷开来的不满,说他被她蒙骗了(法律上的蒙骗),威胁说: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全部揭发”。我预感到事情不妙,而且从没有见过尼尔会这么生气,就试图安慰他,让他发泄其愤怒,并要求他给我发一份关于诉求金额的证明材料。我们说好不久回巴黎再见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邮件。告诉我:有个叫尼尔?伍德的人给他们打过电话,起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该公司的50%的股权。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务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几个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说法,先是说他们当时(2007年)收到过一份护照复印件和一份股权转移的文件,但没有其他解释文件,也不知道该转到哪个机构,后来他们把那份文件给弄丢了,然后又说转移文件上的签名不符合谷开来注册时所用签名。

  

接下来是一段漫长的律师之间邮件交换的时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务所已经确认是无效的、但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视之为临时有效的东西……

  

之后,我收到尼尔?伍德要求的补偿金额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我已通过薄瓜瓜转给了谷开来。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关形势向徐明做了汇报,并把与别墅有关的一系列文件及一个记载这段传奇买卖的光盘转交给他。我还对他讲了尼尔?伍德的补偿诉求。在与姜某签署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转移文件之后,我对她说要等待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结之后才能转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开来签署的、旨在取消尼尔?伍德股份并转到我本人头上的文件的过程中,我记得曾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文件:把我亲自签署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转移出去。一份写他的名字,一份写姜某的名字,因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满足泽西地区现有法律的各项要求,另外还有各地的对海外公司名称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开来签署了那个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转给我,同时取消尼尔?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随后不久,原件就通过国际快递到达了某事务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为谷开来持有100%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在侦查阶段有7份证言。均证实应薄谷开来要求让自己朋友姜某代持枫丹?圣乔治等公司股权,别墅实际所有人仍然是谷开来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当庭证言证实了上述事实,且与在卷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其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朋友姜某证言,证人姜某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3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其2012年6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11年4月,当时我在英国,徐明有一天给我打电话说法国尼斯有一处房产,原来在德某某持股的公司名下,现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国巴黎一名律师那儿和德某某办理了转让股权的相关手续。当时我对房产的情况都不了解,因为文件都是法文的,我当时也没有特别在意,就签署了有关的文件。这套尼斯房产一共涉及到三家公司。但当时德某某只和我办理了两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没有办理手续。这三家公司中一家公司是法国RFSG公司;一家公司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注册地是卢森堡;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当时我和德某某办理的是法国RFSG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罗素地产公司有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230万英镑的债权和40万英镑现金。但这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因为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所以最终没有办成。

  

问:你和德某某办理法国RFSG公司、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时,你是否向德某某支付过相应的款项?

  

答:我没有向德某某支付过任何款项。我只是和德某某在某律师处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德某某也没有提到我需要支付款项。

  

由于管理房产的需要,我曾问过徐明这套房产的情况,徐明也说不清。但是徐明有一次到伦敦来看我,的确曾经给我说过这套房产是薄谷开来的。

  

问:希望你将尼斯别墅的相关书证全部提供给我们?

  

答:可以,我已将我现有的尼斯别墅的相关产权证明(尼斯别墅销售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交给你们了。如果再有其他的材料,我会及时提供给你们。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2013年6月19日证言。

  

谷开来与德某某关系比较密切,谷开来跟我讲薄熙来对德某某很重视,我记忆中2006年谷开来和德某某还找我帮他们签过四份见证文件。

  

这4份文件上我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签完后,我向谷开来索要一份复印件,谷开来没有给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这几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只是出于对谷开来的信任。这4份文件的签字不像我平时的签字字体,我是故意这么签的,因我考虑如果我不签,面子过不去,但是我又不愿意签。谷开来和德某某业务上的情况我不清楚,谷开来和德某某商量有关业务时,如果我在场,他俩就用英语或法语对话,目的就是为了回避我。

6.下面出示薄谷开来购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照片。

被告方:

对房产运作过程与我无关,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

公诉方: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及电子邮件。   (1)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文及译文。   (2)出示某公证处出售合同,证实2001年7月9日,枫丹?圣乔治公司以2210510.75欧元价格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缴纳财产转移税108093.95欧元。   (3)出示某银行与枫丹?圣乔治公司商业贷款协议。   (4)出示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译文、某信托公司收支明细译文。   (5)出示自中国银行网站调取的外汇牌价表。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拥有房产所有权;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于某银行贷款,某银行放贷款来源于罗素地产公司的等额存款。   (6)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7)出示罗素地产公司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7月3日收支明细。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2006年8月前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20万欧元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并对枫丹?圣乔治公司100%控股。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资金是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罗素地产公司信托加拿大公司管理枫丹?圣乔治公司。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   (8)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9)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章程。   (10)出示贷款合同,2006年12月28日德某某信托声明书。   (11)出示贷款协议,德某某、薄谷开来签字确认的声明。   (12)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会计报表。   以上书证证实,2006年8月以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拥有100%股权,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额控股公司,且对罗素地产负有债务,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详细]   

审判长:

被告人,我归纳你刚才的基本观点,本庭要确认一下,也就是你认为这个案子与你有关或者说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你在沈阳的家里看幻灯的事实?

被告方:

薄熙来:对。刚才出示的我在沈阳看幻灯的情节,以及我自己的自书材料,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乎在我作省长时,曾经对我提起过有这么一套房子,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现在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子,我妻子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跟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知情多少,在沈阳看幻灯,开来的证实和徐明的证实都清楚的讲到我对于房产、对于价值这些事情我并不清楚,购买过程、运作什么的我都不知道,今天开来的证词也完全没有提到我对这个房子有多大,值多少钱,所有的情节全都没有。谷开来说我问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没有谈到房子的价格、大小、产权,对于谷开来的所谓证言,我不认可。都是谷开来的一面之词。而且,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

审判长:

被告人的观点本庭已听清,书记员已记录在案,本庭会对你的意见是否成立认真审查。你还有无其他意见?

被告方:

薄熙来:徐明称,我(薄)说尼斯的事我永远不知道,我要请他保密,这个话是虚假的。即使我知道这个事,担心这个事,那从常理上讲我也不会亲自对他说。如果我心里有鬼,我会对徐明避之不及,我不可能主动找徐明来谈话,嘱咐其保密。

审判长:

被告人认为徐明说在商务部和你谈话的事是编造的?

被告方:

薄熙来:是。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

审判长:

被告人认为薄谷开来在录音录像时说的证词是不真实的,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在有压力下做出的?

被告方:

薄熙来:是。对于谷开来的精神状态,我提请法庭重视。对刚才她说的那些话我表示质疑。开来曾经讲,她杀尼尔的时侯有荆柯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审判长:

你认为薄谷开来的精神状况有问题?

被告方:

薄熙来:是。我认为她所作的证言,既有精神压力,又有减刑的动力。

辩护律师:

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

  

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

  

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

  下面我对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详细]

公诉方:

尽管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的意见已经超出了质证范围,但涉及到了答辩的内容,公诉人要求予以质证。

就刚才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境外证据、房产归属问题、钱的流向问题发表看法。公诉人发现辩护人首先提出的是对境外证据的否认,认为境外证据不合证据规则,但辩护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护人既否认证据合法性,但其发表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却也都是用的这些境外证据,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人已明确说明,所有境外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解释,如果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证据应当有外交认证,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取得的,这些证据的来源德某某说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国律师处做的复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复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会在有权保存机关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有德某某的签字说明,而且说明了原件的存放处。这些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相关佐证,是不可能全面说明案件的,但与本案其他证言结合起来,是能够说明尼斯房产的问题的,与谷开来、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邮件等也能够证明。关于房子权属问题,辩护人提出股权最后在德某某手里,公诉人认为有断章取义之嫌,所有书证要结合本案综合来审视,德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法国尼斯购房的设想,且设计了一套复杂方案,即薄谷开来要在法国买房产,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产,所以设计一套繁杂的购房计划,按照他们说这是一个蒙太奇的计划。从成立公司这条线来说,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买房,而仅用罗素公司买房仍然是不能掩饰其身份和钱的来源,所以说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枫丹圣乔治公司直接购买套房子。[详细]

审判长:

关于尼斯房产的购买资金流向以及购买的过程和现在的财产状态的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都已经听明白了,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庭后根据其他的证据子以研究并形成决定。现在继续开庭,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有关尼斯房产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

辩护律师:

对于公诉人上午的质证意见辩护人简单作出一下回应,对于罗素地产公司与加拿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公诉人说抵押被解除了,且罗素公司把钱也给还了,均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还有,德某某的证言讲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该公司的章程记载,股东是远东公司和皮某某,对于上午质证的证人证言,辩护人也发表意见如下:对于开来的证据的意见还是坚持以前提到的。对于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也已经讲过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说的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开来也没有主动给被告人讲过买房的事情,也没有说徐明出资的事情。控方说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据的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情况,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饭时看到徐明和开来在看幻灯片。还有,房子的产权很复杂,被告人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明白这中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此外,开来的证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关于看幻灯片情节,把开来的电脑拿来,当庭出示。开来关于费用的问题,说开来让徐明报销费用是在2003年开始,她说那时候和徐明的关系已经到了可以给她报销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开来就和徐明要这么多钱。另外还有一点,徐明作证时提到在商务部停车场听到被告人讲了一段话,说在这之前提到谷开来说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开来所有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这个事情。开来的证言很混乱,比如说,她说这房子她怕给瓜爹政治带来影响,她把房子给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没有这样做,可见,她的思维很混乱,她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关于徐明的证言,徐明是看幻灯片的旁证者,昨天徐明出庭时说他看了幻灯,被告当时也进来了等等。[详细]

公诉方:

公诉人补充质证如下,对于罗素地产与加拿大公司关系的问题,我方在上午举证时已经举了很多证据,比如说罗素地产的章程、合同等,能证明是罗素地产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公司的。还有,关于还钱的问题,也有相关证据证实罗素地产将钱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由罗素度假公司还款。对于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罗素度假公司占一股,当时只是为了成立公司才让他成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还是谷开来,辩护人在否定证人证言时,首先设定了一个不正确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断章取义地评论证人证言。姜某的证言讲到这套别墅是她与徐明度假的别墅,但这是在徐明没有告诉她别墅是谷开来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诉姜某这套房子是替谷开来代持之后,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开来的证言也能印证这一情节。刚才辩护人说到关于谷开来的证言前后矛盾,是因为设定了前提,就认为房子不是谷开来的,正因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开来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该房子,她才需要选择一个最安全的途径控制房子,谷开来证实的内容均与德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相符合。[详细]

被告方:

薄熙来:我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谷开来和薄瓜瓜和张晓军从来没有跟我提到过机票的问题。我对谷开来出庭作证我已强烈要求过两次。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为其家人支付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事实的证据。关于起诉书指控该事实的证据,公诉人分六组向法庭出示。[详细]

辩护律师:

公诉人刚才提到飞机票的问题,我发表质证意见,关于飞机票的问题,也包括后面其他的费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刚才讲了说他对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认,他说他不知道,但是开来的证言说有的跟他说了,其两个人的证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体的问题上,刚才因为有很多涉及到张晓军包括实德公司员工的证言,我们认为比如说郭某某的证言,与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是有明显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我特别问这一句话:给开来家里人买票,是不是开来、瓜瓜、张晓军这三个人其中之一给他本人说才可以,三个人中的一个必须与他本人说才算数,这是昨天他当庭明确说的。现在郭某某的证言是说如果是给瓜瓜、开来与张晓军本人买,就买了,给其他人买,再请示徐明,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请示徐明的证据。

第二个问题就是根据郭某某的笔录,明确证明其中有一部分钱是大连实德员工花的钱,一共有11笔。这些应该减掉,具体可以给公诉人书面的。

公诉方:

针对辩护人所提的机票费用如果客观全面看证据,疑问不存在。虽然徐明当庭证实请示我的算,不请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张晓军的机票可以,对于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徐明都证实薄谷开来告诉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证言也很明确,虽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证,但薄瓜瓜与郭某某、与张晓军之间的电子邮件等,都能证明与薄瓜瓜是有联系的。辩护人所提的11项费用问题,在移送起诉时已经剔除。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被告方:

薄熙来:我可以非常确切的说,机票、住宿、订酒店、旅行、到非洲、平衡车我一概不知情。薄瓜瓜到非洲我毫无印象,但如果我听说薄瓜瓜到非洲去,打过一个招呼,这也是从普通的父爱出发来讲的。对于平衡车,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平衡车是谁买的,没有任何人跟我讲过。

公诉方:

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万元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薄谷开来、张晓军、郭某某、范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朋友报销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万元的事实。 [详细]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出示的平衡车的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方:

薄熙来:我见过,但走南闯北事很多,怎么可能关心这么个玩具。

被告方:

薄熙来:这里面列的证据证明我知情的一个是谷开来,一个是张晓军,还有一个是我本人的自书,这份自书我已经在庭前要求把它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张晓军的证言,我认为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只是他的一种推测,张晓军说的话不能证明我收过徐明的任何东西。开来云山雾罩的证言,本身就不真实。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组证据,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33.54万元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薄谷开来、徐明、李某某、张晓军、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薄谷开来让徐明出资支付了薄瓜瓜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 [详细]

辩护律师:

张晓军证言,没有证实被告人知道这些事情。关于信用卡的问题发生得比较特殊,前边的机票是开来说的,从03年开始她就让徐明帮忙报销机票,但她从来没有让徐明报销过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也从来没有让徐明存过信用卡的钱,而信用卡的事发生在2011年的11月底,当时11-15案件已发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张晓军的证言说,本来是张晓军要去还,但因为11-15案件谷开来没有让张晓军去,让别人去,就让徐明还的信用卡的钱,这笔钱和机票的费用不一样,有垫付的性质,这即使有问题也算是民事的问题,且开来在徐明处还有存款。

公诉方:

辩护人主张信用卡费用不计算在内的意见不成立。开来当时让徐明支付费用,徐明当庭证言也能印证,徐明支付后,还向开来表示支付完了,这个和之前的证言无区别,刚才辩护人说的这些费用,起诉书指控不是薄熙来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谷开来母子收受徐明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数额,这是一种概括的故意,正是基于薄熙来与谷开来的行为不同,开来转达徐明的请托,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根据这种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过开来收受徐明的贿赂应以查证的为准,且徐明也有证言等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