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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24日审理贪污罪 被控在大连涉密场所工程中贪污500万

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贪污罪内容:

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来。

·庭审要点:
检方控诉: ·在担任辽宁省长期间贪污500万
·庭审实录: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

王正刚:两次。

辩护人:

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

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

大致时间?

证人:

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

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证人:

2002 年2 月。

辩护人:

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

是。

辩护人:

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大连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

没有。

辩护人:

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

一次。

辩护人:

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证人: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证人:

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辩护人:

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

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

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 号楼,后来说在8 号楼,你是怎么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

当时想起来6 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

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

是。

辩护人:

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 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 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

没有。

辩护人:

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么方法来拿?

证人:

我说过以咨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

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

说过。

辩护人:

薄熙来怎么说的?

证人:

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

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么办?

证人:

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么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后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

你到底说没说过用咨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

说过。

辩护人:

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

对。

辩护人:

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

不是。

辩护人:

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

是。

辩护人:

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

没有。

辩护人:

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

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

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

是。

辩护人:

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

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

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

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辩护人:

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

没有。


辩护人:

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

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

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

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

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

我说的是钱转给大连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

不好处理是什么意思?

证人:

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

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

找的薄熙来,最后找的李某某。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辩护人:

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

是。

辩护人:

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

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后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

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

是。

辩护人:

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

是。

辩护人:

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

对。

辩护人:

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后见的她?

证人:

是。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

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

是。

公诉人:

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

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

后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

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

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

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

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

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

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 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

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

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

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

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

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

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

对。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

薄熙来:(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

考虑。

被告人:

薄熙来: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

是。

被告人:

薄熙来: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证人:

是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

薄熙来: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么?有这话吗?

证人:

有。

被告人:

薄熙来: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

没有。

被告人:

薄熙来: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

证人:

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

薄熙来: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么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

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

薄熙来: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

跟你说了。

被告人:

薄熙来: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

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

薄熙来: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

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

薄熙来: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

是。

被告人:

薄熙来: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

我先提的有500 万元工程款,然后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

薄熙来: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

证人:

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

薄熙来: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

知道。

被告人:

薄熙来: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

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

薄熙来: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

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

薄熙来: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

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

薄熙来: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

没有。

被告人:

薄熙来: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

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已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

薄熙来: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

对。

被告人:

薄熙来: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

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

薄熙来: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么?

证人:

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

薄熙来: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

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

薄熙来: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

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后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

薄熙来: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
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已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

薄熙来: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
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

薄熙来: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
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

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

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

薄熙来: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
  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
  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 的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
  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 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
  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
  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
  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后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

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

薄熙来: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后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槌)

审判长:

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后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

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

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

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公诉人:

1 、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 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 、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 年底验收完工。
  4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后,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 、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 、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 、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 的万元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后来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 的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么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后,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我对薄熙来说,“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已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么钱?
  答: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么钱。我收了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于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 、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 、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 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领导”(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大领导”(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后来王正刚和我说:“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后我告诉严某某说:“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然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 叨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 、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 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于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 … 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

薄熙来: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么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关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已经离开了大连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

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

薄熙来: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

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

薄熙来: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于谷开来2012年11月5日的证词中讲了这么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

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

薄熙来: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

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

薄熙来: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书《 胜诉在美国》 ,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

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

薄熙来: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

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

薄熙来: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

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

薄熙来: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 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
  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 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

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
  随后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

薄熙来: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么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么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审判长: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

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后一致的情节:2000年大连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后工程结束后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后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后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么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后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么,你当时说过什么。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有问题,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

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

好的。关于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查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

薄熙来: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欲的人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么最后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么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补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于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

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

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立功,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后,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后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率吧。”过后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我说:“对,是有这件事。”后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辜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么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过来吧。”我说:“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么做,是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后,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后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后来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后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后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

在对本组证据质证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注意,对证据的质证要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相关的辩论和辩解意见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

对这些事我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和我都无关,我都不知情。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

请问公诉人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公诉人:

关于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毕。

辩护人:

这些证据被告人薄熙来已陈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关于这些证据本身我们没什么意见,意见就一条,李某某的证人证言有这样一段话,他说:我知道大连打过来的钱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后人家要钱的话肯定得如数还给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这个意思,这150万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钱,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赶紧还给他。这些钱开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户上,2004年时候我把其中150万借给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钱的事开始赵某某不知道,后来借出去后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后很生气。这段证言说明赵某某是通过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钱,转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后他又取的现。现在认定李某某收到钱了,从公司打过来的钱他收到了,但现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万元的税,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万,笔录于2012年6月作出,那时这些钱还没要回来,要回来再给赵某某。因此这500万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这150万没有收到。第二个意见,刚才公诉人举出来的证据,基本都是与指控相关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从大连市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的领导住宿的问题、领导活动表啊等等,所有的这些书证,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证据,等辩论时我们会引用。

审判长:

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内容,本庭已经听明白,并已记录在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在庭后研究评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