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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投毒案不时发生

清华女生铊中毒案18年未破


被投毒前的朱令

朱令,清华大学物化2班学生。1994年和1995年至少两次摄入致死剂量重金属铊盐;第二次中毒后昏迷多日,几近植物人,1995年5月经对症治疗后得救,但因为误诊时间过长、治疗中的失误,肌体受到严重损伤,并因输血感染丙型肝炎,导致她全身瘫痪、100%伤残、大脑迟钝。而谁是幕后的元凶,至今也没有结论。[详细]

两年之后,北大学生再遭投毒

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晓龙很快被公安局扣押。此案受害人江林、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化学系94级的男生,犯罪嫌疑人王晓龙与江林同班不同寝室;与陆晨光同寝室不同班。王晓龙曾交待,过去江林与他关系好,后来却不理他了,所以投毒。为实验投毒量,他把陆晨光当作实验对象,也投了毒。王交待了投毒的一些情况后,医院对两名受害人及时用了解药,方转危为安。[详细]

毒害昔日好友反目,矿大学生毒翻三同学


受害者之一在病床上

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发生3名大学生铊中毒事件。校方随后公布调查结果,引起3名大学生铊中毒的毒源系犯罪嫌疑人常某以非法手段从外地获取的250克剧毒物质硝酸铊。当年5月22日,常某以非法手段从外地获取了250克剧毒物质硝酸铊。5月29日下午4时许,常某用注射器分别向受害人牛某、李某、石某的茶杯中注入硝酸铊,导致3名学生铊中毒。而作案的原因,则是因为常某与三人反目所致。[详细]

大学校园的特殊性让投毒案频发

犯罪嫌疑人使用某种毒物进行投毒犯罪,必须对这种毒物的性质、用量有一定的了解。并对它的使用方法了如指掌。在高校就读相关专业的学生本身就比一般人更容易具有有接触和索取毒物的条件。而大学宿舍是人流量较大的一个公共生活区,如果作案者是内部学生,那么宿舍无疑是他最有信心的一个投毒地点。加上大学宿舍白天一般相对较空,容易选择、确定投放地点和侵害目标,易观察受害人的活动情况,且人们在白天的防范意识较弱, 方便犯罪分子作案。[详细]

校园投毒案难破在哪儿?

毒物种类难以迅速确定


中毒后的朱令

专家表示,在此次投毒案中,医生事实上很早就判断出是中毒所致,但是筛出中毒物,有点类似大海捞针,这一步相对比较困难。因为像急性肝损伤这样的症状并没有明显的特征性,可以引起这样症状的物质很多,并不容易很快识别,更多只能依靠警方对毒物的分析。[详细]

时间差导致警方容易陷入被动

长期以来,投毒案的侦破难,破案率低。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由于作案时间与发案时间有一个相对时间差, 大多数投毒案在警方接到报案后, 往往由于是现场抢救人员多场面混乱, 从发案现场往往得不到什么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容易让警方工作陷入被动,此次投毒事件从学生送医到警方介入,中间间隔达10天之多,很多重要线索,都有可能在这期间消失。[详细]

作案隐蔽性强,难以抓现行


化学元素“铊”

案前易于准备, 案后便于逃脱, 隐蔽性强,是投毒案的一个主要特点。尤其是一些毒物使用方便, 投放后又很难从颜色、气味上发现,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作案者往往是在受害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投毒。等到中毒后案件才暴露出来, 中间的时间便于案犯的逃脱, 隐蔽和躲藏, 现场被抓的可能性极小, 是一种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一种犯罪手段。[详细]

减少校园投毒犯罪,媒体、学校、官方都有责任

媒体和公众不宜过多讨论作案细节,以免被效仿


复旦研究生黄洋被人投毒致死

在复旦投毒案发生之后,媒体和各公共言论平台上,关于投毒作案的细节过程成为热门议题,而事实上,在目前案件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实在不应过多地公开讨论犯罪实施的细节,包括所用药种、剂量等,否则可能会诱发模仿犯罪。当年清华朱令铊中毒案被曝光之后数年间,全国就出现了若干起类似投毒事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媒体和公众过度探讨细节引发的“效仿效应”。[详细]

高校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急待加强

如果如媒体公布的那样,导致复旦研究生黄洋中毒的物质为N-二甲基亚硝胺。那么根据现有的资料,该物质毒性及强,普通医院并无库存,一般由课题组购买。这意味着作案人极有可能是从实验室中获得该物质。高校涉化的专业学科多, 对剧毒化学品有相当使用需求,而且使用化学品的人员身份也比较复杂, 教师、实验员、研究生和本科生都有可能,如何从购买源头规制、审批程序、台帐管理等几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使用制度迫在眉睫。[详细]

高危化学品轻易购得 13岁男孩买炸药像买棒棒糖


受伤前的武越

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38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但高危化学物质监管混乱在中国依然存在。2012年,13岁的男孩武越因为自制火箭爆炸导致双手炸断,双目失明。而他购买原料的地方就是一家普通的化工门市,只花了45元钱。据孩子描述,购买的过程很爽快,“像买棒棒糖一样”。[详细]

投毒案致死可定杀人罪 国外监管经验值得借鉴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投毒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在西方,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更为严苛,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到政府指定部门登记,否则不能生产,对剧毒化学品,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加以控制。例如,限制或禁止它们的生产、销售、使用或排放,限制它们的使用用量,或通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形式来限制它们在作业场所中出现的最大浓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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