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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并没有禁止“人肉”贪官

最高法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规定莫过于: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有人担心,利用“人肉搜索”曝光贪官今后将不再成为可能;其实,只要不是人为恶意捏造信息,不是有意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并不需要有这样的过度担忧。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多只是一种依法纠偏,并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其中,“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尤为值得玩味。官员和某些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保护,本就和普通人不是一样的概念,很多都是应该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换言之,利用“人肉搜索”监督贪官,应该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当然,司法解释虽然无意禁止“人肉搜索”,而只是必要的纠偏;但在具体的地方落实过程中,会否基于保护官员的目的,而过度滥用此条款,也是值得格外注意的。如果有的地方试图借此肆意剥夺网民权利,滥用此条款用于不可告人之目的,当有严格法条予以问责。


对官员“人肉搜索”,是民众的权利

所有的行为、权利都有其边界,“人肉搜索”也应当有着法律边界。这个边界就在于“人肉搜索”所附带的目的和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规,也不能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行为。不受节制的网上人肉搜索具有很明显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副作用,极易演化为网络暴力,而个人隐私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这样的保护只适用于普通“群众”的隐私权。在官员监督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其能保留的个人隐私将大为缩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众对政府官员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品德、个性、能力、财产、立场、行为乃至外表等个人信息对于常人而言是“隐私”,对于官员来说就是必须披露的公共信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信息,人民才能理性判断特定官员是否适合作为“社会公仆”。


和普通人不同的是,政府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他们的所作所为理当符合社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因而一旦成为公职人员即意味着自动放弃诸多隐私保护。至少其“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远低于一介平民。为了保证“执政为民”、控制公权滥用,官员的隐私权必须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让路。


因此,对官员进行常规的“人肉搜索”根本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官员个人信息本来就是要向社会公开的;如果关于官员财产等本该公开的信息却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公开,而网民有能力将这些信息调查清楚并公布于众,那很难称得上是“侵犯隐私”,而是对不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的一种充分补充。


所以在通过法律约束“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必须谨慎区分“干部”和“群众”,否则就会违反宪法第35条保障的公民针对官员的言论自由。这首先意味着公民有评价政府官员的绝对自由,无论如何尖刻的批评都是宪法第35条保护的正当表达,因而都不可能构成对官员“民事权益”的侵害,任何对主观评价的限制或惩罚都必然是违宪的。


其次,即便事实有出入也一般不能被定性为侵权“诽谤”。试想如果网民爆料江宁贪官周久耕抽的“天价烟”是1500元一条,但实际上是1400元一条,周久耕能否诉网民或网络服务商“诽谤”并索要赔偿呢?假如这样,就没有人敢对他进行“人肉搜索”了,因为谁都不能保证挖掘出来的信息是100%准确的,即便准确也难以在法庭上举证。如果人肉搜索被一棒子打死,大小周久耕们的贪腐行为就可以招摇过市、逍遥法外了。这恰恰是对国家法律的最大讽刺。


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没有隐私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失去了所有法律保护。作为人,他们的人格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只是在更大的公共利益面前,其权利的受保障程度有所缩减,而维权难度相应增加。我们不能在强调国家官员与普通公民相区别的公共身份时,淡忘、忽视甚至否定其基本的公民身份。在法律上,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是通过法律确认的隐私权而受到保护的,这一点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并无二致。


官员的私人住所、私下行为与私人事务,一般都带有显而易见的私人性,就国家官员的公民身份而言,这些私人性的项目都可以纳入隐私的范围。在这方面,既然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相应的隐私权,那么,同样具备公民身份的国家官员也就理所当然地可以要求有相应的隐私权保护。比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等,这些行为也理应受法律保护。一旦“人肉搜索”涉及到这些领域,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总而言之,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空间是必须的,但其目的应该是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而不是悄无声息地将网络监督扼杀在摇篮里。任何对于网络的规范和约束,都应给网络监督留下一席之地,尤其是在当前权力监督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更应该用网络监督去倒逼制度的完善。只有把“笼子”尽快筑好,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地去谈官员的“隐私权”。而如何明确监督与侵权的边界与判罚,仍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分,而这也是检验网络立法成效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