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违反《港口法》第24条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第12条第1款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18条第4项③和第19条第2款④的规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违反《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第2条第5项⑤的规定,于2014年5月4日以批复的形式批准瑞海公司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试运营资质,没有同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且试运营时间提前至同年4月16日;在瑞海公司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试运营资质到期、处于无证违法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违反《港口法》第22条第1款①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②的规定,以换证方式代替新证审批,于2015年6月23日向瑞海公司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对给瑞海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和给予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资质批复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22条第2款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9条第1项④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⑤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2.违法违规审查项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46条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条①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①《港口法》第22条第1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③《港口法》第22条第2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项: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⑥《港口法》第46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④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⑥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③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④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⑤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⑥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⑤《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 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⑥《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天津港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①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瑞海公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②;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第1条①的规定,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天津港公安局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第2款②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③,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第28条第1、2款①和《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②、第11条③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④规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⑤规定,在未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⑥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未按照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⑦规定,责令瑞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①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第5条第2款②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4.4条③、第8.3条④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⑤的行为。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⑥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未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按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监督管理。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①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下属第一分局和派出机构安监站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②未对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知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仍作为一般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③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的派出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后,未查验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规划局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①规定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的行为未予制止;未纠正滨海新区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问题;未纠正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工业用地标准②将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的问题。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严重违反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③,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④的规定,在给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中对建设项目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⑤,导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⑥中早已建成的危险品仓库最终取得规划许可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⑦的规定,违法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第9条①的规定,违反程序调整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条件,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1条②的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③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④。
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⑤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监字〔2012〕454号)①规定的日常区域巡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条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条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20条第2款第8项①、《公司法》第10条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海事局在组织“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训签到表代签、考核试卷无评分标准、判分随意的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导,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
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执法文书号、箱号等要件记录不全、一张表填写多个集装箱检查结果等问题。
(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天津市公安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对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正确执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第6条规定①,未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落实属地管辖,未研究落实《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第6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②、第5.1.2条③、第6.14条④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6条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②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15条第3款③、第16条第2项④、第17条第1款⑤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21条第3款①、第23条第4项②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5条第1款③的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③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④、第5.1.2条⑤、第6.14条⑥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①和第56条第2款②、《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号)第13条③、《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号)第2.3.2条④和第2.3.3条⑤、《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号)⑥的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①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
①降级处分是指降低公务员的一个行政“级别”,而非降低其职务层次,该处分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中由轻到重居第四位。
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一)瑞海公司(13人)。
(1)于学伟,中共党员,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董社轩,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群众,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4)尚庆森,群众,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曹海军,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6)郭向滨,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宋齐,群众,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群众,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刘振国,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0)田旺,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1)周志刚,群众,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2)李雅翔,群众,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杨默,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2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14)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5)李洪锋,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6)郑树国,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南疆安全监督站常务副站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7)刘伟,群众,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8)顾育农,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局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人)。
(19)张丽丽,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袁宝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
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违规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1)李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规划建设部违规出具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初审意见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违规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2)刘欣,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规划建设部部长,南港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许可初审工作,对瑞海公司在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3)胡肖峰,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建设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初审工作中,发现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对拟建项目表述不一致时,仍违规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4)邹立,天津港建设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天津港滨工程招标咨询中心总经理。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借用规划编制资质和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侯建飞,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工作失职,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中,违规借用其他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对有关工作人员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6)陈蕊,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二部科员。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中弄虚作假,将申请材料中的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帮助瑞海公司违法申请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世明,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进行施工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已开工建设后,仍违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8)张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组织委员、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工作失职,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处瑞海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对防火建审科违规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和消防支队四大队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9)王洪顺,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建审科副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处该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纪检委员、消防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海关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1)夏艳青,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六大队科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该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32)王存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对消防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缺少承担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科室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3)黄永志,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建审科科员。违规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项目办理了消防审核合格手续,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4)宁大海,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建审科科员。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消防方面未验先用的问题后,未依法进行处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5)王婧,群众,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一部科员。发现瑞海公司申报材料上“危品库”名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后仍同意通过初审,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天津市相关职能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14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人)。
(36)武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7)李志刚,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8)么铁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9)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副处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2)杨宝清,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调研员。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43)吴秉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港口管理处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和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4)李国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5)姜幼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处长。工作失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存在未审先建、距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对瑞海公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6)程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3人)。
(47)张连选,中共党员,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对安全监督处工作管理不严、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该局向瑞海公司颁发的港口普通货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许可期限不规范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9)赵学峰,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副主任科员。对该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混乱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海关系统(18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50)王家鹏,中共党员,天津海关副关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1)潘军,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2)刘俊倩,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关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3)孙革志,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4)柴政,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55)刘来久,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6)于树刚,中共党员,天津保税区海关调研员。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违规提前开通运抵报告发送权限等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7)周慧明,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在尚未制发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开通瑞海公司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开展经营活动;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按规定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8)李承春,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任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初审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
活动等问题失察;担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9)薄晓晖,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党支部书记、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查瑞海公司变更监管场所申请时,未发现其超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问题;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60)冷连松,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对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瑞海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1)王新虎,群众,天津海关技术处防伪检查科科长。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设立决定书前违反程序对该公司地磅进行验收,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2)杨卉,群众,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3)孙阳,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
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4)高斌,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5)张勇,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6)胡健彪,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核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7)杨津哲,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变更面积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问题处理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此外,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鉴于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72)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
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部门和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3)杨文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报告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4)顾国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5)陈德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书记、第一分局主任科员,2014年10月至今借调至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持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7)于洪江,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8)杨生军,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9)李敬,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协调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知晓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进一步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0)李鹏,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常务副站长。工作失职,未正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查验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2)王强,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处长。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3)张杰荪,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副处长。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任务部署,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4)于学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病休。对分管部门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5)王凤山,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
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4年4月病休。在落实2013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塘沽分局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86)仝聚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任该局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副处长期间,在“打非治违”等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指导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7)崔建平,中共党员,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主任。对该站工作人员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8)李莹,群众,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副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副主任。在对瑞海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未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相关证照,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行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规划部门(15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89)朱立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
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90)李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人)。
(91)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2)霍兵,无党派,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内设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3)冯志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规划验线、施工查验、规划验收等工作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4)康俊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副调研员。工作失职,未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进行规划验线和施工查验;发现该项目存在拟建项目性质表述不一致、墨线复核报告造假等问题后,仍同意对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95)马强,群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主任科员。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96)曹宇,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六所干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7)王森,中共党员,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所科员,2010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
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审查不严,违规出具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98)郑嘉轩,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督促分管部门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99)鲁承斌,天津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督促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0)张占佳,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规划局地名管理处处长。任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处长期间,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101)孙银,中共党员,天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处长。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2)张义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主任科员。作为规划执法监察日常巡查人员,未到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巡查,没
有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3)李新武,群众,天津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工程部职员。在配合验收部门对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验线测量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环境保护部门(5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04)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5)白冰冰,民进成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6)刘恩林,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7)胡万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总量控制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人)。
(108)黄春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在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失真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公安和消防部门(6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09)顾玉健,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天津市公安消防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0)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1)乔旭,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2)王以革,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2人)。
(113)尤胜站,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期间,未按要求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4)刘山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公安消防业务属地管理原则认识不到位,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工商和质检部门(9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15)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未发现其擅自变更经营住所、未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6)苑纳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副局长兼滨海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7)潘维生,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处长。任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118)张文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特种设备监督处和塘沽分局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9)郑博文,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对东疆港办事处工商注册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0)张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处长。任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未督促塘沽分局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1)杨文利,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未安排人员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2)仇福河,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未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3)张东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事部门(1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人)。
(124)隋旭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25)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开箱检查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6)丰磊,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督促指导工作不力,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7)孙清,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8)李庆刚,天津东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129)杨新宅,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危管防污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0)李祎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建议予诫勉谈话。
(131)王仲良,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指导不到位,对该局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2)李永涛,中共党员,天津北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3)高侃,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任东疆海事局副局长期间,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4)郑启波,中共党员,天津东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24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人)。
(135)赵伯扬,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6)曾凡强,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7)雷全川,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8)孙金霞,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9)刘润柱,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0)宋维敏,群众,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1)吴学强,中共党员,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2)唐跃民,中共党员,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3)徐凤霞,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4)王梦海,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5)朱超祥,群众,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46)朱建华,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干预专家审查工作,提供虚假报告帮助该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48)刘伟国,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49)田丽焕,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工艺设计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中,出现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参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0)阎蕾,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综合党支部组织委员、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且在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存在设计错误;
事故发生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51)张进宝,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院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内部日常管理不严格,对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印章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2)万宁,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核实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3)魏子章,群众,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部副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意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4)蔡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馆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开展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墨线复核中存在的造假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155)沈伟,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后该院有关人员违规修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原设计图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6)赵光琪,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民建工程部主任。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7)李宗晟,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存在的错误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8)赵德元,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返聘专家。违反规定给本单位没有参与设计的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修详规总平面图、市政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等图纸加盖规划资质印章,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地方党委、政府(共7人)。
(159)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0)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1)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2)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滨海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3)孙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4)金东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5)张铁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兼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局长(主任)。履行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六)国务院相关部委(共6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人)。
(166)王金文,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167)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8)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9)李天碧,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督促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0)李国平,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履行港航公安领导职责不到位,对基层港航公安消防业务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1)徐道文,中共党员,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个)。
1.事故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吊销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证照①并
处罚款②,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2.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
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撤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④《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①(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依法吊销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3)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依法处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3万元罚款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4)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没收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项目违法测绘所得,并处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一百的罚款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其他建议。
1.建议责成天津市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尹海林,天津市市长助理、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飞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涉及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2.建议责成安全监管总局深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3.对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摆位不够,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力、抓得不实,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致使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形同虚设。一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面前,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腐败行为,为瑞海公司规避法定的审批、监管出主意,呼应配合,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天津市环保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平时对辖区疏于检查,对瑞海公司储存的危险货物情况不熟悉、不掌握,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制定相应的消防灭火预案、准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海关等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尤其是瑞海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瑞海公司进行监督检
查;天津港物流园区安监站政企不分且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严重违法行为未发现、未制止。上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监管工作同企业经营形成内在关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另外,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不明,致使瑞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去向和情况,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
白点更多;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危险化学品缺乏完备的准入、安全管理、风险评价制度。危险货物大多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监管环节多、部门多、法规标准多,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对安全生产特别是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保险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挂钩,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并通过调整税收、保险费用、信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向社会公布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港口政企分离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强化交通、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港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在港口设置危险货物仓储物流功能区,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进一步明确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督,严防失控漏管。其他领域存在的类似问题,尤其是行政区、功能区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都应抓紧解决。
(四)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及其对公共安全带来的诸多重大问题,要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置于优先地位,切实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有效性。建议立法机关在已有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包装、运输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专营制度,限定生产规模,严禁个人经营硝酸铵、氰化钠等易爆、剧毒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原则,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议国务院明确一个部门及系统承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能,并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强化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海关总署为成员单位,建立更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口岸港政、海事、海关、商检等检验机构的联合监督、统一查验机制,综合保障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升级改造面向全国的化学品安全公共咨询服务电话,为社会公众、各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化学品安全咨询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立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安全评价制度,提高城市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细化编制、调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切实提高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稳定性、科学性和执行刚性。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与消防安全评价联合评审制度,提高产业规划与城市安全的协调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住建、规划、发改、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严格落实规划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距离。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大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共享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协调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的地方政府,可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专业队伍,加强特殊装备器材的研发与配备,强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满足复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训,对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开展一次检查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细化的细化,该补充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处置、指挥的程序、战术以及舆论引导、善后维稳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应急处置中的人员伤亡。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群众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审批、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其从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理等行为。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相关部门每年要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的单位、场所普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此外,建议天津市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污染防治以及遇难、失踪、重伤人员家属救助安抚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