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意味着今后政府“做事”也必须同其他建设项目一样做“环评” 本报讯(记者孙海东)今后政府无论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还是编制交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对其可能会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于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意味着今后政府“做事”也必须同其他建设项目一样做“环评”,它的实施将会大大减少因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灾难。 “重点发展”酿成“白色污染” 据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副司长吴波介绍,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国目前所面临的许多重大环境问题都是由于政府在环境方面的失误酿成的。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已实施了20多年,但这项制度过去一直针对的是单个的建设项目,对政府编制的各类规划没有约束。对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同样没有约束。单个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一般是局部的,而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 至今尚未完全消失的“白色污染”就是典型的一例。1986年,全国包装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塑料等包装制品的产量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这项没有考虑环境影响的政策实际上酿成了今天的白色污染,塑料垃圾在全国造成了一场白色灾难。 “重点支持”扶起污染产业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有关方面提出“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曾大大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破坏,迫使国家在几年后不得不采取严厉措施,关闭这类小矿。 1989年有关方面产业政策同样不适当地支持了若干严重污染的行业或产品。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重污染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期得到快速发展。一时间全国各地村村冒烟,大河小河臭气熏天。1996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关停“十五小”污染企业,到1997年全国共取缔、关停这类小企业65000多家,“九五”期间又关闭了85000多家。取缔这些企业,国家、地方和个体投资者都承受了巨大损失。 流域开发开出北京风沙源 额济纳旗的东西居延海曾是中国西北边疆一道天然的绿色屏障,是“风吹草低见牛羊”的一片富庶之地。由于流域开发不考虑对环境的整体影响,上游建坝拦水,西居延海首先干涸,到20世纪90年代东居延海也彻底干涸。额济纳绿洲面积从6440平方公里锐减到3200平方公里,戈壁沙漠面积增加了460多平方公里,1700多万亩梭梭林仅剩下300万亩的残林,胡杨林也以每年1.2万亩的速度消亡。由于荒漠草场植被面积大面积减少,过去30年才发生一次的沙尘暴在2000年春天竟出现了19次之多,居延海成为了影响我国北方的一个沙尘暴源地。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的开发使下游来水减少80%以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塔里木河流域曾分布着世界上最大的天然原始胡杨林,由于缺水成片枯死。据统计中下游胡杨林面积已由上世纪50年代的580万公顷锐减到152万公顷,沙化面积从60%上升至80%以上。 吴波说,虽然单个项目都作了环境影响评价,但由于没有对整个流域的开发规划进行全面的环评,居延海和塔里木河的生态悲剧一开始也就注定了。 “中亚规划”导致空前生态灾难 其他国家因为政策失误造成的生态灾难也比比皆是。1954年前苏联政府在未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研究的情况下,开始实施其雄心勃勃的开发中亚地区的规划,在土库曼卡拉库姆沙漠中修建一条1400公里的运河,从阿姆河调水到西部灌溉350万公顷的荒漠草场和100万公顷的新农垦区,并改善700万公顷草场的供水条件,使运河沿线成为土库曼斯坦一个以棉花为主的农业基地。结果由于从阿姆河引水过多,并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咸海海岸线后退10至20公里,周围地区形成干枯地带,并导致含盐的风暴即“白风暴”接踵而来。这项宏伟的计划不得不以失败而告终。 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组织实施了解决非洲撒哈拉地区人畜饮水的防沙治沙国际行动计划,在近20年的时间里,国际组织共资助6.25亿美元,钻出大量深水井。以这些水井为中心,建立固定的生活区,由游牧转为定居。开发利用不到5年,就导致了以水井为中心的沙化圈,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国际组织不得不终止了该计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政府做事上了一把锁 在环保专家眼里,即将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思想的法律,是一项“战略环评”制度。它最大的突破是将过去仅仅停留在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了对政府规划的层次上。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建设中曾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追其根源无不是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不考虑环境影响或考虑不周所致,把对规划的环评纳入法律意味着拿到了一把钥匙约束政府的行为。因为许多重大发展政策都是通过规划来实施的。把住了规划的环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控制住了政策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环保专家把《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归纳为“一地、三域、十专项”。这项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对其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报告书中公众意见不可或缺 这项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让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定是以往的环保法律中所没有的。说明国家非常重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环保专家评论说,这部法律是十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法》力求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果能得到切实的实施,我们就可以从根本上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把环境问题堵截在行动之前。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