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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如何看待非理性犯罪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7日13:0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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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马少华

  河北沧州市公安局民警近日抓获流窜四个省份,疯狂杀戮69人,其中致65人死亡、4人重伤的杀人魔王杨新海。这个人曾因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教,在河南、山西和河北石家庄等地服刑和劳教,“女朋友因此与他分手。杨新海为此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

  对于这件事,我的看法是:仅仅因为女朋友与他分手,就产生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疯狂杀戮69人,这样的人,没有女朋友分手,也还会因为别的事疯狂杀人的。因为,在人的一生中,与“女朋友分手”同等程度的不顺之事,每个人肯定都会有很多。一个因为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教的人所受到的挫折,也不会止于女朋友的分手。我们既不能认为他不该因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教;也不能认为他的女朋友无权以此和他分手。实际上,社会不能保障这样一个人的人生顺遂,就像不能保障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顺遂一样。

  这就是所谓非理性犯罪,它的恶性更大,后果更严重。他们确实构成了社会不安全之中特别不安全的成分,但是,人们既不可能把这种人事先就从人群中甄别出来,即使能够甄别出来,也没有理由和法律根据把他们事先“圈禁”。实际上,社会既不可能保障一个人“连女朋友都不许分手”的个人要求,也不可能从预防“女朋友分手”这个环节上预防犯罪。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做到的,就是当他杀了一个人、两个人以后,就及时中止这个犯罪的链环,而不要使他杀更多的人。

  犯罪学的理论中,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有一些人属于犯罪型人格,具有天生的犯罪冲动。这个学说“有罪推定”了一些人的人生道路,听着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也与许多人的常识和良心相违。至少,写作《悲惨世界》的雨果先生不会同意这种学说。我们愿意相信,人的犯罪都是社会环境造成的,而对犯罪的防范和对罪犯的改造,也都是可以通过社会环境的改善来进行。这种信念,会使人们更积极,更有信心。但是,这个人,不,这种人,可能是一个反例。他们甚至同样存在于衣食无忧的富裕社会之中,欧美国家新闻报道中偶然出现的变态杀人狂,与疯狂杀戮69人的杨新海,具有同样的恶性。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满足这样的人,甚至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改造这样的人。他们也许是人类难以摆脱的恶梦。

  但是,承认这样的现实,还不足以让我们绝望。因为“杨新海”毕竟在人群中是极少数;整个社会生活毕竟还是以理性来运行的。甚至大多数的犯罪,也都有着权衡利弊的“理性动机”。因此,刑法还是管用的,犯罪的预防还是管用的。由它们所控制的犯罪率,可以使我们大多数人生活在基本的安全感之中。

  从国家行为、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增强一个社会理性的程度、理性的环境和理性的气质,是可能减少犯罪的,尽管非理性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理性的犯罪”,要靠刑法;对非理性的犯罪,只能寄望于一个社会从根儿起的理性。我们寄希望于,一个在理性环境中生长起来的人,即使在犯罪的时候,也会有一些权衡,也会少一些“无报偿的恶性”。后者,也许不大靠得住,也许不大来得及,但却是值得用力的方向。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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