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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被抄袭 赢了官司输了钱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19:25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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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莫迎 石必胜 本刊记者 李云虹

  【提要】网络诗人打赢了网络侵权官司,却倒贴进去了3万元。其中的缘由何在?

  美女诗引发网络侵权案

  出生在吉林省的王强,自小喜爱文学诗歌,他所创作的作品曾多次获奖。1999年11月12日,王强以笔名白衣卿相登录到了清韵书院网站,并且,在该网站上面刊发了自己亲自创作的一篇题目为《戏为咏古四大美眉绝句之〈貂蝉〉》的诗词作品。该首诗的内容为:董卓霸业君侯礼,吕布雄姿天下夺。都道死生为汉室,后人怜我在《三国》?这首诗不仅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而且,在2000年1月20日还获得了“网易中国网络文学赛”的铜奖。

  2003年年初,王强无意中发现,自己所写的诗词作品赫然出现在了由江苏电信发行的电话磁卡上。印有他的诗词作品的磁卡中间是一幅画有貂蝉的图画,该磁卡的右边就是他所创作的诗词作品,并且,在这张磁卡上面并没有这首诗的作者的丝毫介绍。

  “我以‘白衣卿相’的网名发表这首诗的地方,有我的电子邮箱和OICQ(注:用于上网聊天的软件)号码,他们只要稍微求证一下,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了。”王强说。

  2003年5月8日,王强一纸诉状将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下称“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150万元。其后,又追加深圳市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泽为公司”)为共同被告。

  据了解,2000年11月江苏电信公司委托所属江苏省公用电话公司(下称“电话公司”)同泽为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话卡制作合同》。双方约定由泽为公司设计制作江苏省“四大美人”201超值电话卡图案,一套四张,共20万枚。在这份《电话卡制作合同》中,泽为公司承诺电话卡的图案设计稿中所采用的文字和图案不会侵害第三者的版权。若发生类似版权等纠纷,泽为公司负责出面解决。而电话卡的最终版权归电话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以后,泽为公司又委托深圳点线方圆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点线公司”)进行卡面设计。点线公司从中国唐诗集中选取相应的唐诗配合“杨贵妃”、“王昭君”、“西施”的电话卡,并且选取了“以色令其智昏,挑拨使其离间反目,成大事者,莫过于貂蝉。”的诗句来作为“貂蝉”电话卡的卡面文字。

  电话卡的设计稿出来以后,泽为公司将其全部交到了电话公司进行审核。电话公司的某位职员在审核的时候,将“貂蝉”电话卡的卡面文字变更为王强原创的诗歌作品中的四句话。但是,这位职员却省略了标点及最后一句中的书名号,同时也“省略”了作者相关信息的介绍。电话公司的该名工作人员还在设计稿上签字予以确认。

  泽为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以电话公司所确认的设计稿为样本制作电话卡,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

  2000年12月,电信公司公开发行了“四大美人”的201超值卡,且涉案的“貂蝉”电话卡一共有5万枚之多。

  2003年8月12日,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话公司制作以被告电信公司名义发行的“四大美人”的电话卡,电信公司明知并没有表示反对,应当承担由该发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认定电话卡的修改行为系电话公司所为。泽为公司对其所提交的原稿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王强所提供的公证书表明,公证处根据王强提供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录清韵书院网站和“白衣卿相”电子信箱的过程合法,下载的网上资料真实,白衣卿相是王强的笔名。认定王强为涉案诗词作品的作者,并依法享有著作权。

  电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开发行的“四大美人”貂蝉电话卡的卡面上擅自使用王强的诗词作品,不标注作者的姓名,并在使用时删除了所有标点,特别是将最后一句的“《三国》”的书名号去掉,篡改了王强在创作时所赋予该作品的原意,侵犯了王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恢复权利的损失应得到赔偿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江苏电信公司赔偿王强两万元人民币。这与王强的要求相去甚远。

  “要求赔偿150万元决不是漫天要价。”王强的诉讼代理人陈律师说,“是有合法依据的。”

  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合理的高额赔偿是有先例的。在2000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就被判决赔偿192600元。

  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著作权人为创作或发行作品所支付的费用;而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所创作、发行作品在未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合理的预期收入;其他损失就是著作权人为了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及在著作权诉讼过程中所支付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必要的相关费用。

  “这些都是侵权案件所造成的损害。”陈律师强调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收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据此来计算,江苏电信所发行的“四大美女”磁卡面额为50元,共计发行5万张,其受益额应该是250万元,王强折中提出了150万元。

  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王强150万的索赔要求呢?

  办理该案件的程法官表示,消费者购买电话卡主要是为了享受电信公司所提供的电信服务,当然,也不排除可能有些消费者是出于对电话卡的封面图案的偏爱而购买电话卡的情况。因此,电信公司可能增加的收益,是无法计算的。

  在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均无法计算的前提下,赔偿数额参考侵权行为的程度、侵权作品的发行数量、王强作品在电话卡卡面所占的比例以及同类侵权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程法官特别指出,“对于律师费和因高额赔偿请求而增加的不合理诉讼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王强自己有一本诉讼成本的明细账。他为了这个案件所支付的费用高达5万多元,其中诉讼费1.76万元、律师费用两万元、误工费1.25万元、差旅费0.4万元等。

  这意味着王强虽然打嬴了这场官司却倒赔进去3万余元。

  “对于民事赔偿,这是法院通常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法院所判决的赔偿损失只是判决赔偿由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不包含恢复权利的损失。”

  “这样的判决会让原告感到胜诉比败诉还难受。这实际上是法官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理解不够所造成的。” 杨立新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杨立新认为,“虽然这一条规定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是,这条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侵权案件。而一般人则认为,只有在反不正当竞争中,调查取证的费用才计算入内。这实际上是对于法条的理解问题。”

  王强说:“法律如果只能让受害人亏本讨说法,那以后谁还敢打这样的官司?”

  网上冲浪者要掌握好“水温”

  1998年,中国的网民突破一百万大关。时隔5年,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的统计数字提高了近60倍,翻了将近6番,已位居世界第二。预计今年中国网民将达8000万。

  与此同时,网络侵权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在2003年10月10日和11日召开的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网络侵权受到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杨立新介绍说,网络侵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侵犯著作权,这是比较常见的;另一种是侵犯人格权。例如在互联网上辱骂他人、使用侮辱性的语言等。

  1999年9月9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瑞得公司在网上浏览时发现东方信息的网站主页大部分与瑞得公司的网站主页雷同,瑞得公司进一步做了对比后,确认东方信息公司在六个方面完全抄袭了其主页,据此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而法院最终也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宜宾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成立。

  那么,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所带来的便捷和虚拟世界的乐趣时,应当遵守一个怎样的“游戏规则”,才能做到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呢?

  审理了数起网络版权官司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李东涛表示,网络只不过是一种新的传播形式,旧的版权法的精神可以沿用,但需要做适当修改,以解决网络版权特殊性而产生的细节问题。他认为,新的法律必须适应和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版权的界定需要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李东涛强调,“要保护网上版权,但不能阻碍网络的发展。”他认为法律也在试探适度保护网上版权,促进国内网络发展,对于网上冲浪的人们来说,就是要给他们一个合适的“水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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