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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惹人忧?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21:04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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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

  最高法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将成为一项制度

  对于大要案和人民代表关注的案件,今后各级法院都将邀请人大代表前来旁听庭审,并将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这是今天19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旁听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庭审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他们座谈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京华时报:“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之忧 (作者:李非木)

  人民代表首先是一项职务,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是履行职务,既然是履行职务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色彩。《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详尽规定。其主要活动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法律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联系选民和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等。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我对此的理解是,人大代表的最大作用是反映选民的意见,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检察权的监督。人大代表有责任将群众的监督意见收集、反映,但不能理解为人大代表本人代替人民群众去监督具体的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如果让人大代表去旁听法院审判具体案件,那么很有可能妨碍独立审判,从而和公正司法背道而驰。因为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审判,会对审判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来影响案件审判。前几年开展的人大个案监督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论,其原因与此相似。

  南方都市报: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庭审 (作者:汉江风)

  公开审判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审理。然而,近年来许多本应公开审理的案子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却难以真正做到公开审理,法院以场地小等多种理由拒绝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进入旁听,实际上已经将公开审判的原则架空。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大案要案的庭审,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然而,笔者以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仅仅“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不够的,而应该允许所有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自由旁听。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除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未成年人以及本案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审理外,其他的公民都应该在被允许旁听之列。事实上,人大代表也是公民,公民旁听跟人大代表旁听并不矛盾。而且,公民旁听无须“邀请”而是“不请自到”,其监督效果或许比人大代表旁听更好。

  京华时报:且慢为人大监督叫好 (作者:易延友)

  现存司法体制的监督主要有四种:一是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二是当事人监督;三是通过公开司法活动让民众监督;四是检察监督。其中,最有效的莫过于权力的分立,即不同机关行使不同的权力。

  现在,针对实践中严重存在的司法腐败,人大代表监督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机制又被提到议事日程,这只能说明此前对司法已有的监督原则没有产生预期效果。

  从长远来看,我们真正要做的,恐怕不是邀请几个人大代表旁听审判,而是不断地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同时建立真正的分权与制衡机制、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加强和完善公开审判机制。以此为契机,进行一次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重建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如若不然,待到人大代表监督也无济于事、甚至成为加剧司法腐败的因素时,又该如何是好?

  南方都市报: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否干预司法独立? (作者:徐继响)

  隐忧之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是不是一种“制度重复建设”?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相应人民法院的工作。据此,关注特定案件的人大代表只要觉得有必要自然可以去旁听庭审,所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的重心就只能落在“邀请”上了。但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大代表尚未职业化,在担任人大代表之外往往还从事另外的职业,所以法院不见得一定能邀请到合适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在此情形下,法院是否应因违反“制度”而承担责任呢?如果不需要承担责任,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隐忧之二是,如前所述,如果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只是和一般案外人一样限于“旁听”,“邀请”或许就更多地只能限于象征意义,表明法院乐于接受人大的监督,那么制度化的意义也就大为削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如果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并且承办法官必须考虑的话,那么就会有干扰“独立审判”之嫌——审判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最高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人大代表往往不是法律专家,其对个案的意见也许会更多地从生活经验出发,而这就有可能与法官的意见相左,从而有可能使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本来无需考虑的因素。此外,我们也不能排除人大代表不当干预审判的可能,因为像刘涌之类先当人大代表后锒铛入狱的报道已是时有所闻,并且如果赋予人大代表额外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腐败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独立的审判程序也就可能因此受到不当的滋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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