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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你赞同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9日10:44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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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安徽省近日决定,将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人们展开了辩论。

  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值得商榷

  李红军

  记者从安徽省计生委获悉,《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近日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经过一定的修改后可望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发布施行。按照这个《办法》规定,违规生育者将被征收相当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的生育间隔期限而再生育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生育的。(《齐鲁晚报》11月17日报道)

  笔者以为,安徽省出台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值得商榷,轻易地实施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后果,产生一定的副作用。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有违法之嫌。大家知道,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未婚先育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手段是必要的,但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就很不明智。向未婚先育者征收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对“未婚先育”的一种默认,这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政策是不相吻合的。其次,从社会层面上讲,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利于未婚先育者个人权利的主张。一般情况下,未婚先育者多为未成年人,其中不乏青少年妈妈。最近几年,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开放,少女妈妈屡见不鲜,并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向这些“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有些“未婚妈妈”正在上学,有些则刚刚参加工作,让这些“未婚妈妈”缴纳一笔不菲的社会抚养费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未婚妈妈”经济上尚未独立,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根本就缴不起,如果强行收取甚至动用法律手段申请执行,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一些“未婚妈妈”的轻生,这样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应该看到。

  再次是即便缴了社会抚养费也未必能起到“社会抚养”的作用。“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就是进行社会抚养的费用,而实际上这些费用根本不可能全部用来进行社会抚养。那些被抚养的孩子根本享受不到“社会抚养”的权利。就笔者所知,那些“未婚妈妈”所生的孩子,要么送人,要么由亲属领养,真正遗弃到社会上的毕竟是极少数。另一方面,从人口成本上讲,几千元的“社会抚养费”根本是养不起这些孩子的。一个孩子从生下来到成人,到经济上完全独立,没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由此可见,对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设计还是慎重为好,不可轻易出台。当前首要的是向未婚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这些人充分认识到未婚先育的危害,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避孕宣传。二是国家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不让“不该生的孩子”生下来,可采用流产、堕胎等手段,使未婚者的孩子“胎死腹中”,这样做虽然有些不人道,但在发生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采取这一补救措施也未尝不可。

  诚然,出台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制度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其后果,如果在制度设计上不严密,很容易导致社会问题。因此,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很值得人们商榷,只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制度才会更合理与科学,才会为人所接受。

  未婚先育缴社会抚养费合情合理

  锦秀文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近日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在经过一定的修改后,可望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发布施行。按照这个《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见《北京娱乐信报》11月17日消息。

  把未婚先育者列入违反计划生育的范畴之内,是保证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维护的一个重要补充,对于那些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不顾者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方法,也是保持国家人口增长控制在计划要求的范围内,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力措。对这些违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者进行必要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

  其一,未婚先育者导致了人口无计划性增长。计划生育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人口增加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必须经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取得准许生育的指标才能生育。而未婚先育者既没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取得准许生育的许可证,严重地违法行为。如果不对这些未婚先育者在生育上进行必要的限制,就会导致近30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所带来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增长处于良性循环的大好局面遭受到不应有破坏。所以,加大对这些无视法律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就是让他们不能在破坏了基本国策时不受到处罚,而不至于使计划生育政策处于失控的状态。

  其二,未婚先育者双重违法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未婚先育者既违背了国家的《婚姻法》必须取得合法婚姻后,男女双方才能进入婚姻生活,又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必须取得管理部门的生育指标后,才能进行生育。而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也是导致未婚先育者大量出现的重要土壤。这些通过非法同居、包“二奶”所产生的非法婚姻既把社会生活的关系搞得乱七八糟,把人们正常的夫妻生活给破坏了,严重地导致了别人家庭婚姻的破灭,并随之产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安定的社会生活埋下隐患,所以,对这些未婚先育者进行必要的处罚既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在保证着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被人为地破坏。

  其三,未婚先育者导致了社会优生优育机制的失效。计划生育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保证出生人口的优生优育,使新出生的人口从一来到这个世界就得到最好的教养。而未婚先育者的后代,自来到这个世界,既报不上户口,也不被社会所认可,更得不到社会所提供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一来到这个世界就享受不到平等,既对他们身心健康影响甚大,对于他们今后人格的形成也将投下无法抹去的阴影。甚至于会因为未婚先育影响到他们一生的生活。所以,采用这种经济处罚的方法,就是对那些置国家法律与不顾者一个经济上的警告。

  其四,未婚先育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抚养的负担。我国教育资源相对紧缺,现在的学校难以承担起对众多孩子的学习与教育之重。而未婚先育者的后代也需要接受培养、教育,这会给已经紧缺的教育资源雪上加霜,而社会福利投入也要额外负担起这些计划外生育孩子的培养、教育,使本来就显紧缺社会公共资源更趋稀少,是必影响到正常孩子的教育、成长,这笔额外负担不仅让社会受重不起,也让政府处处感到社会资源所带来的压力。所以,让那些未婚先育者交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是给社会资源的一点补贴,也让他们负一点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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