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司法审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暴露出的冲突正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我们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得到真正的教益,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客观而言,洛阳中院的法官确实不应该也确实无权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实际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机关至下。立法、行政、司法虽有分权,但无制衡。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合宪和合法,而只能将其认为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但是,法官有错,作为对宪法和人大制度有更深了解的人大常委会就更不应犯错了。当法院提出地方法规与法律相抵触而影响到法律适用时,省人大应主动审查自己制定的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自己拿不准或认为不抵触时,省人大应将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最终作出是否合法性的解释。如果该条例确与法律抵触,那么省人大的行为就有悖“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宪法职责,会给人们造成地方人大维护自己的尊严重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印象。 这个案件引发出来的问题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深层次的制度合理性的思考。 其一,我们的法官虽在第一线判案,但在制度上却没有充分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不在法院,法律适用冲突的决断权也不在法院。这样,当审判中遇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官只能中止审判,将冲突的法规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而这个裁决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2个月才开一次会,会期也只有5-7天。所以,依此制度运行,很多案件无法及时审结,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个矛盾,有时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也适用,一般也无人追究。但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类似本案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现行制度的不适应性会更加突出。 其二,本案再次提出了法官究竟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从我国的法律理论来看,所有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他们头顶国徽,都是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在审判。但是,在没有违宪审查机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使得法官只能是地方化的。当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时,法官“明智”地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更安全。 其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增强,人大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也亟待规范。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权力优势不适当地干预一些事情;再说,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行政化和权力机关化也是个问题。 其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如果我们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还是视而不见,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如果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有作为,而全国人大又不去作为,一些违宪违法的法规就会泛滥。而且,也会影响到人们对宪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