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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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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07:4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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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19日讯 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今天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省毕业生就业市场,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作出明确规定。
将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程序,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在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就业市场主要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举办,遵循小型化、专业化的原则,组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就业市场应在每年的11月20日后举办,时间一般安排在休息日和节假日。
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充分体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精神,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凡拟举办应届毕业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活动或行业(系统)组织的招考活动,须认真填写《毕业生供需见面(招考)活动登记审核表》,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并接受监督。未经核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举办相关活动。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广泛收集、发布需求信息,尽可能多地动员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并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组织举办经常性的校园招聘活动,并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情况,扩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供需信息交流,认真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要公开需求信息、招聘办法和录用结果,提高招聘工作的透明度;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情况,认真履行协议,不得有欺骗行为;要尊重毕业生的求职选择,对毕业生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要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或转让。对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招聘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搞好服务,增强市场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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