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能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状告证监会败诉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22:07 新华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对郑州“宇通客车”进行审计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而这家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审计失实的原因完全在于企业,并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据法院介绍,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3月1日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签约,约定为宇通公司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宇通公司通过使用编制虚假凭证、虚假银行对账单及科目汇总表、修改部分明细账等方式,虚减公司资产、负债13500万元。而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并作出了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报告,收取宇通公司审计费30万元。
2001年2月6日,财政部向证监会出函,认为宇通公司为在2000年配股,合计虚减资产、负债13500万元,从而使企业达到了配股的目的。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移送证监会酌情处理。
证监会于2002年10月10日以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签字会计师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对两名签字会计师分别处以警告的处罚决定。此决定作出后,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2003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华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违反了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完全能够发现年报中虚减负债及资产的内容。
审理法官认为,证监会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并予以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证监会根据原告的违法情节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适当。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了告知、听证、送达文件,符合法定程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