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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维权得不偿失 惩处过激行为“法”说了算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18:2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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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法律专家说,一些人遭遇本令人同情,却以非法手段“维权”,得不偿失

  自寻短见扰乱社会秩序也可能被拘留!关于广州市公安局近期处理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报道刊登后,社会反响强烈。该类案件造成怎样的社会影响?警方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有关法律专家。

  处罚法律依据何在

  专家称,目前警方处理聚众斗殴滋事、强买强卖、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严肃处理。

  日前发生在海珠区的因一宗交通事故纠集上百老乡围攻医院事件,两名为首分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

  专家分析称,该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就根据《刑法》第290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该种处罚的一个必备条件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自杀秀”可依法拘留

  目前,广州经常出现一些为追讨被诈骗钱财、拖欠工资或个人感情问题而“自杀”的事件,动辄大批行人围观,警方、消防等出动到现场,媒体也参与报道,其中大多数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自杀秀”。市公安局专家称,现实中有些人怀有“法不治众”的错误心理,以为人多了,把事闹大了,就会给有关方面和社会施加压力,就会解决问题,个别通过该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案例,也给了“自杀秀”者误导,认为这样做很有效果,结果往往因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触犯法律。“如果是个人的自杀行为,没有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影响轻微的,一般都以说服教育为主,较重的也只是治安拘留,除非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自杀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警方专家也坦言,以往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处理该类事件确实“效果不太好”。至于每次警方、消防等及时出动现场处理事件,则属于正常的职责范围。“自杀秀”引发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堵塞交通,据警方称,有时因为一个人在交通要道上要跳龙门架,结果站在上面几个小时劝不下来,会造成一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专家解释,像该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依法拘留。聚众(3人以上)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动机不是违法挡箭牌

  警方法律专家说,在很多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中,不少人或被骗钱财、或追讨工资、或因个人原因企图自杀,本是受害者,其遭遇本令人同情,动机并不坏,但他们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采取非法的过激行为,企图利用堵塞交通、砸烂公物、殴打事主、围攻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来达到目的,到头来却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动机不是追不追究责任的必备条件,动机再有情理,只要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受到处罚,动机只是处理上的一种参考因素。”专家称,行为本身造成的后果是法律关注的主要问题。

  警方表示,处置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会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充分证据,希望这类人员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得不偿失。广州绝不是那些以为可以通过采取过激行为企图造成社会影响的人耍赖的城市,更不是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建议群众在发生类似自杀等事件时,不要围观,看热闹。”专家称,围观者太多,乱上添乱,易发偷窃案等。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收集证据,向110和各级公安机关举报,这也是公民的社会责任。(记者孙朝方通讯员 张毅涛):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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