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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多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08:15  北国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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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姑区琴江东街二号居民石桂荣来信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现在想在小区内办一个食杂店。我听人说现在对于我们下岗职工再就业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不是很了解,希望晚报能帮我打听一下。

  记者就石桂荣的问题向国税皇姑分局进行咨询时得到了如下答复:她这种情况属于下岗再就业职工办理个体经营,沈阳市国税局在“沈国税发[2003]63号”文中对此有很具体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两点:

  1.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国企下岗职工、国企失业人员、国企破产需安置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其他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税务部门办理再就业时的各种登记手续费、工本费一律免缴。石桂荣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享受这一条款。

  2.增值税起征点相对于非下岗再就业人员大幅度调高:销售货物起征点由非优惠的800元调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由非优惠的200元调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非优惠的每次(日)销售额50元调高到200元。石桂荣想开的食杂店属于起征点5000元这一档,只要月销售额不超5000元免缴增值税。记者刘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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