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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竣工验收条款的缺陷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16:27  南京报业网-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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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卫报报道】《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第九条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已经明显不能与当前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范本是在1999年起草制定的,当时,建设工程由国家质检站统一验收,所以合同约定“甲方取得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是没有歧义的。但是在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制度改成由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自行综合验收制度,验收完后还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许多购房人对开发商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是不放心的,购房人往往要求开发商竣工验收备案成功后方可交付房屋。但是依据现有条款,购房人的意志就难以得到实现,开发商往往在综合验收后就将房屋交付使用了。

  建设部2000年9月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消除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这种缺陷。建设部示范文本提供了以下五种情况作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供买卖双方选择:(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三)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四)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况。这样,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备案成功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在《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修订之前,购房人为了确保所购买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不出现较大的质量风险,可以在合同附件或补充条款中注明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成功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南京市房管局应当尽快修订本条款,以保护广大购房人利益不受侵害。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庄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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