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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孩手术失明 告状过时效难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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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1日10:4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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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去医院看病看成右眼失明受损害近20年后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47万元
大洋网讯 (信息时报记者李朝涛通讯员潘思明)女婴刚出生不久,就因为眼疾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白内障,并为她动了手术。不料,病愈出院不久,女婴的右眼又出现了泡状物,此后做了多次手术但都没有好转。在之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女孩子的右眼一直处于失明状态。今年年初,女孩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47万元。但由于远远超出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请求,并要求其承担8000元的诉讼费用。
动手术不久右眼失明
1983年9月7日,刚出生7个月的小娟因为一直不能看见东西,被父亲胡某带到广州一所大学的眼科中心治疗,诊断结果为先天性白内障。同月22日,眼科中心为小娟做了白内障抽吸术,7天后,小娟病愈出院。但没过多久,胡某发现小娟的右眼里多了一块泡状物。同年11月4日,他带着小娟回到眼科中心复诊。12月8日,小娟被迫再一次住院手术,但手术结果并不理想。
在之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小娟多次到眼科中心进行复查和治疗,但右眼的情况不见好转,基本看不见东西。疲于奔命的胡某失去了耐性,放弃了对女儿的治疗。
受损近20年告状索赔
胡某认为,医院的误诊导致了女儿的长期痛苦。1998年3月,他向眼科中心提出索赔请求,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此后一拖又是4年。
今年初,已年满20岁的小娟向广州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她提出,眼科中心的错误诊治导致她右眼致残失明,因此,她要求眼科中心赔偿各种损失近47万元。
面对巨额索赔,眼科中心辩称,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事情距今已近20年,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娟则提出,本案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她的起诉没有过期。
东山区法院的判决认同了被告的观点,驳回了小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明知损害事故难用最长时效
本案合议庭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可以确认原告右眼受到损害的事实,但事情发生在1983年12月,而《民法通则》是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同时,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起诉的诉讼时效是1年,因此原告应在1988年1月1日前起诉。另外,即使按照双方均确认的最后一次就诊时间(1990年6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到现在也早已过期。
针对原告提出的本案应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说法,合议庭提出,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损害存在的情况,而从本案事实来看,早在1998年,原告的父亲就曾向被告提出过,从那时起原告就已经知道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因此本案不能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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