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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骗人,曾经是受害人也应受处罚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3日19:36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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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从河南被骗到重庆的女大学生11月10日被工商部门从传销魔窟中解救出来之后,竟然表示不回学校,哪怕开除学籍。而且,调查发现,这两位女大学生被骗后竟然加入传销队伍去骗人——她们从河南被骗来重庆后,发现是做传销,而且被控制在房间里,不准出门,不准打电话,时时还有人盯梢,自己身上的钱都变成了传销产品,两位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居然写信联系同学,称“重庆很好的工作,这个地方很美,很好,现在有一个5千多万的工程到手……快来……”,结果有一个男同学被她们骗来……

  后来,工商部门对被解救的两名大学生进行了长时间的开导劝说,可“她们一句劝解也不听”,“由于不能对她们实行强制手段,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她们消失在夜色中……”(见重庆晨报11月12日报道)

  既然已经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又执迷不悟,为什么不依法对她们进行处理?这是笔者看了这段消息后产生的疑惑。

  笔者认为,人们在同情两位女大学误入歧途的同时,可能忽略了一个事实:两位女大学生已经由先前的受害人演变成了骗人者,她们象骗自己的人那样去骗别人,已经实施了传销骗人的行为。写给同学的信和已经被骗到重庆的男同学就是其从事非法传销的证据,而且,被解救出来还认识不清,不愿意和传销队伍决裂,就更说明她们现在已经不是一般的受骗者,而是一个如报道中称的“传销信徒”。因此,工商部门就应该按照国家打击非法传销的有关法规对她们进行处罚,而不只是对她们进行开导说服,然后“眼睁睁的看着她们消失在夜色中……”。

  被骗者固然可怜,但是,明知被骗还要加入骗人者行列中也令人痛恨。从事非法传销者大多由被骗开头,可一些人被骗后不是揭露举报,以提醒更多的善良人上当受骗,而是积极加入传销队伍,用别人骗自己的手段去骗他人,企图以此来捞回自己的损失或发一笔财,这跟现实中那些被骗卖淫或被拐卖的妇女后来跟骗自己的人一起专事拐卖妇女、诱骗、逼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勾当一样可恶,其违法性质也没什么两样。而后一类人一旦被查处,无一例外的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为什么同样是由受害人演变成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骗人者就可以不受惩罚?

  “门门门,麻熟人”。从受害人变成骗人者,其欺骗性更大,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对那些积极从事传销活动、且经过教育仍不悔改者,仅仅因为其曾经是受害人就不加以处罚,只能使更多的人受害。这两名女大学生不是就用谎言骗来了一位男同学吗?而因为非法传销被亲朋好友骗得倾家荡产而走投无路甚至去抢劫犯罪的事现在也多得早不是新闻了。

  目前,非法传销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的人误入传销魔窟以后,不是迷途之返,而是抱着一己私利加入其中。以至于不断有人上当受骗,而非法传销队伍由此得以滚雪球般的扩大。

  所以,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对于从事非法传销的人曾经有过被骗的经历就网开一面。非法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人明知却还要为之,就有了违法的主观故意。因此,工商部门在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中,对那些从事非法传销并经过教育仍执迷不悟的人员,不论他先前是被骗或是自愿,都应该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要用法律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来促使他们停止违法活动,将他们从违法犯罪的边缘拉回来,也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作者 朱小茵)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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