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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不受法律保护吗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4日11:16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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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区某小学的语文教师,从1990年1月到2002年4月,她一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因写教学论文的需要她向学校索取自己的教案,但学校仅退还4本,其余44本下落不明。高丽娅因此提起诉讼。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空白教案簿是学校作为办公用品发放给高丽娅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应属学校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见《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11月18日第7版)。

  笔者认为,重庆南岸区法院的判决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教师劳动的风尚,上级法院应予纠正。

  首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没有对教案作明文表述,但并不能由此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判断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教案是教师个人独立完成的,每个教师的教案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不同教师,教案也不一样,内容千差万别。教案是教师个人思考的结晶,是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无疑具有独创性。教案以文字(有的包含图画等内容)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按照南岸区法院的逻辑,教案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目前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大量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就可以随便盗版复制了。这显然是对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错误理解。

  退一步说,即使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学校也没有任意处置的权力,而只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学校拥有在一定范围内对教师教案的管理权力,但这种管理权力也是有限度的,那就是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教师教案。而在本案中,高丽娅所在学校已经根本拿不出高老师几年前的教案,说明教案已经遗失或毁灭。据《中国教师报》2002年4月份的长篇连续报道,该校实际上已经把教师们的教案当作废纸卖掉了。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本校广大教师著作权的侵犯,也是对他们辛勤劳动的漠视。学校应当承担隐匿或者毁弃教师教案所造成的损失。

  (作者 李启咏)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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