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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内的人不是窥视的对象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8日11:0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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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项旨在“零距离”了解失去人身自由的特殊人群是如何在狱内劳动、生活和学习的免费“旅游”活动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拉开帷幕。全省各地60名普通公民走进有着53年历史的第三监狱的大门,亲眼看到了大墙内、铁丝网下犯人们的生产、劳动学习和生活情况。有关负责人称类似活动今后将在全省推广开来。

    读了这则消息,心里像打翻五味瓶。

    怎么也搞不懂,想出这个主意的人的初衷是什么。是为了展示一下历史悠久的监狱的喜人业绩,还是满足现代人的猎奇心理?我只知道,那些高墙内的人,承受的将是陌生人形形色色的目光和指指点点。

    是否应该反思一下:今天,我们从心底究竟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看待罪犯的呢?

    诚然,社会中的一些个体基于恶意,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了法的秩序,因而必须接受国家对他的负面评价和谴责———他将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并投入铁窗,人身自由受限,强制劳动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刑罚是不得已的恶”,尽管它是严苛的,给犯罪人带来的是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但又完全是必要的。人是群居动物,若想正常生存下去,就需要规则,就要对违反规则的人加以惩处;否则,如果纵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恣意妄行,大多数人将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然而,承认以国家强制力所进行的负面评价和谴责的必要性,并不等于说这种必要的痛苦可以无限制地不受任何约束地进行。那种“打翻在地,踏上一万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的时代,连同插上牌子游街的做法一起,已经被抛到历史的垃圾堆里了。我们总是说,司法公正———那么何为公正?罗尔斯说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依我看,最重要的是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

    犯罪人与社会的隔离是暂时的,他们并没有从这个社会中消失(被判极刑者除外),终有一天他们还将重返社会,他们将怎样面对这个世界?谁有权将他们的生活情况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谁有权把他们身上的污点扩大成公众的谈资?是我们的法律吗?不是!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了从侦查到审判的一整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措施:聘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利,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讯问,自行辩护;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诉、申诉制度,国家赔偿等等。我从众多的规定中探究出了一个大写的、有尊严的“人”字!

    可惜,闪耀着人性光辉的法典被实际生活中那些初衷看似颇好的做法湮灭了。新锐作家余杰如是说:“人区别于其他动物之处在于人有尊严、自由、爱和同情怜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的力量,不是致力于剥夺人的财产、消灭人的肉体,而是致力于贬低人的尊严,摧毁人的信念,破坏人的亲情。”

    也许在这个世界上,并非所有的门都是向所有的人自由敞开着。法国犯罪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说过“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这句恸人心魄的惊世之语,每每令我心悸,催我敏感地关注不同社会群体的行为到底在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还是让监狱恢复为封闭的静地吧。因为只有在静得能听到心跳、感到脉动的地方,爱和忏悔才能再次照耀在曾经残缺的人性上,迷路的羔羊才能找到回家的路。高墙内的人,不是窥视的对象。

  (作者 李冬梅)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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