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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岂能“公投”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1日13:53  军事博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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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午夜,台湾当局“立法院”通过了所谓的“公投法”,这是陈水扁当局向“台独”迈出的最危险的一步。其核心是企图借“公投立法”、“公投制宪”,为“台独建国”铺路,从法理上割断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纽带关系。那么,台湾究竟有没有资格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统独”,有没有理由从中国分离出去?我们还是从国际法角度来剖析这一问题。

  一

  应该说,“公民投票”作为一种表达公民意志的民主手段,如何运用,运用在什么地方,具有严格的法理原则和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公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或领导人的人选等特定事项的制度。它最早以国际法形式出现,是在二战结束后,同盟国起草《联合国宪章》时,认为如果世界上仍有殖民地与殖民主义存在,势必给世界和平造成困扰,这就需要有一个能以“自决”的原则,来终止殖民地与非自治领土的办法。于是,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中增加了“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的内容。在这一原则下,1960年,许多刚脱离殖民主义统治并在独立后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共同推动了主张民族自决就等于是反殖民主义的提案,即当年通过的《授权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大第1514号决议案)。宣言明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至于其他国家内部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根本不享有这种权利。该宣言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显然,联合国提出的“自决”原则,是用来支持殖民地人民起来推翻殖民控制而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

  二

  在此基础上,国际法学界明确提出,作为领土变更的方法,公民投票“自决”的前提是:要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表达人民的意志;应当由国际组织进行监督。以后,在具体实施当中,国际上又通常划分了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对历史上主权归属不明且有争议的地区,若两个或多个有关国家都声明拥有该地区主权,为避免争执国家诉诸战争,由该地区公民投票决定归属。比如,东帝汶原作为葡萄牙的殖民地,被统治300年之久,联合国在1960年通过决议,宣布东帝汶由葡萄牙代管。1975年葡殖民统治结束后,印尼即派兵占领了东帝汶,并宣布其为印尼的一个省,但国际社会对此一直未予承认。东帝汶人民要求独立的呼声很高,1999年8月30日,在联合国的主持和监督下,东帝汶43万公民就国家地位问题正式举行全民公决,绝大多数公民赞成独立,同年12月,印尼最高权力机构人民协商会议批准东帝汶要求独立的全民公决结果,结束印尼对东帝汶23年的统治。这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公投活动,理所当然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

  第二种类型是原为某国殖民地的民族地区,由殖民地人民依据反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原理,通过公民投票决定归属或独立。据统计,自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授权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后,至1990年的30年间,全世界前后有80多个前殖民地与非自治地区(包括托管领土)先后独立建国。

  第三种类型是原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后被其他民族国家纳入版图,并保持本民族特性,因民族矛盾尖锐可按民族自决权诉诸公民投票,决定分离与否。

  第四种类型是在现存国家内就国家重大事务进行公民投票。它是特指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进行的。如瑞士,由于该国是“永久中立国”,过去派往海外的“维和”士兵不能携带武器,无法保护自己,反而常常需要别国来保护。2001年6月10日,460万瑞士公民就该国派往海外的“维和”士兵是否应配备武器问题进行公投,51%的公民表示赞同。从此,该国的“维和”士兵执行任务就带上了武器。

  相反,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使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企图在一个国家内部单方面地寻求“分离”是行不通的,也是国际社会和任何一个中央政府所不允许的。对此,国际法学专家、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指出:如果“分离"运动扩散,将会导致国家解体。也就是说,如果联合国或者国际法允许“自决”权可用作国家分离的话,那么其他国家支援另一个国家内部某地区搞分离,岂不变成干预别国内政?此风一长,则整个国际社会岂不有解体的危险。所以,1995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举行的脱离加拿大的“公投”行动,则被国际组织和加拿大政府视为非法和无效。就此,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在国会会议上坚定地批评说:“百分之五十加一张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公民投票方式无疑比战争手段要好,但如果一个省、一个城市由于有某种不满情绪就擅自举行公投,以达到从国家母体中分裂出去的目的,这完全是对民主政治的歪曲”。于是,在此基础上,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2000年3月,加拿大又通过法律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

  三

  显然,从以上分析来看,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地区无权也没有任何理由,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从中国领土分离出去。“台独”势力企图以公民投票方式否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分裂行径,是非法的、无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领土和主权具有完整性,这点,无论是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首脑签署的《开罗宣言》,还是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首脑签署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和后来的《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等国际法规,都早予承认,台湾根本不存在“公投”的理由。

  二是当今世界上没有任何别的国家对台湾有主权要求,台湾也不是主权归属不明的争议地区,不是哪个国家的前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更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

  三是台湾在历史上从来就是中国的一个地区,两岸同胞同祖同宗,血脉相通,台湾并不是拥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也不存在中国人对台湾人的民族殖民统治,不涉及民族自决与民族的解放问题。

  四是台湾不只是台湾人民的台湾,而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台湾,台湾与大陆是统是独,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由全体中国公民进行投票决定。话又说回来,如果台湾作为一个省,可以通过所谓“公民投票”决定非法独立,那么以此类推,即使台湾独立,其所辖的台北市、高雄市以及其他各县市也可以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从台湾分离出去,这样台湾当局会同意吗?

  所以,当前对陈水扁当局来说,两岸问题的实质并不是靠宣扬“一边一国”或“公民投票”、“武力对抗”就能解决了的,至于到底是想围一堵墙,还是想建一座桥,这才是台湾当局首选的议题。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地理智起来,采取务实的态度,正视现实,回到“一个中国”原则上来,为两岸人民谋利益,才能开启两岸和平统一、共同发展的新道路。

  祖国统一的大势如同太阳每天要从东方升起,长江每日要滚滚东流一样,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谁要挑战这个铁律,谁就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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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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