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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流产公交当赔 郑州审理一起特殊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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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9日15:5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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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2岁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辆相同路线的公交车在大街上进行“飙车”比赛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孕妇受伤并流产。12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2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已怀孕两个多月的秦女士同丈夫一起乘坐郑州市76路公交汽车回家。当该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后面又跟上一辆76路车,两辆车开始进行飙车比赛。行至西流湖站时,秦女士乘坐的76路车因车速太快,一头撞上了前面的那辆76路车,秦女士从第一排座位上重重地摔倒在车门前,被人扶起后,秦女士小腹疼痛难忍,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流产症状,虽经住院治疗,但最终还是流产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女士于日前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起诉至该市中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原告秦女士认为,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司机无视乘客安全,违章驾驶,致使两车相撞,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导致其腹中胎儿流产,给其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损害。原告曾要求被告对自己进行赔偿,但却被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秦女士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客运承运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被告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流产,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作为责任方,应当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费,是对原告受伤流产后,失去胎儿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慰藉和金钱上的补偿,并无不当,但其数额应以1万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张胜利马伟利)(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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