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9日,西安市新出台了《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本报昨日一版刊发《非春节期间私放爆竹要受罚》的消息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广大市民纷纷打来电话,表示迫切需要了解《条例》有关细则。为此,记者昨日专程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马中林。 问:哪些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答:西安市所有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适应此《条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储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6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问:何时可销售烟花爆竹? 答:规定的销售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鸣沙炮、窜天猴、地老鼠等;严禁销售“三无”产品;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形成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集中地方试放产品,严禁销售未经西安市公安局审查批准的非定点生产企业和个体私人作坊生产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西安市供销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办理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未办理此证而从事此零售业务的,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当事人。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公安局决定在东、西、南二环路以及城北的大兴东路、红庙坡路、含光路以南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问: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什么? 答: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禁止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问:怎样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 答:首先要看销售烟花爆竹摊点有无西安市公安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以及西安市供销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其次要看销售烟花爆竹外包装箱上是否贴有“西安市烟花爆竹采购运输专用”封签,烟花爆竹每一个最小包装上是否贴有“钟楼”牌激光防伪标志。 问:如何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答:公安机关将对传统的生产烟花爆竹区域、村户进行地毯式清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以及奖励办法,对积极举报一经查实的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将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区号均为029) 本报记者 程彬 实习记者 李克 通讯员 张羿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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