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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扩大 特殊情况认定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09:35  大众网-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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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淄博1月1日讯(记者 张吉宝通讯员孟庆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今日实施,但对于一些如工作收尾阶段发生事故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伤亡状况,哪些可以算做工伤?2003年12月28日,淄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此出台了专门界定。

  据淄博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情况都认定为工伤。

  同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等均可视同为工伤。

  另外,对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者发生伤亡的情况,虽然企业经营机制发生转变,但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为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劳动部门还规定,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可按辞退规定辞退,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一般讲,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职工应征得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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