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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乞看有限政府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00:1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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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乞是时下很热门的话题,政府该不该禁乞,现阶段可不可以将乞讨行为上升到扰乱公共秩序的高度以轻微犯罪论处,不同媒体都在争执。耐人寻味的是,争执归争执,政府行为依然按照即定轨迹运行并不断升级。无须权威部门的司法解释,无须征求民意,各级政府决定在哪些地方禁乞就在哪些地方禁乞,想以怎样的方式处理乞丐就怎样处理他们,法律也好,民意也好,在强悍的行政权力面前,根本是风中的落叶。

  回头再看看有关争论,委实无言。如果所有言论不可能对政府行为产生丁点影响,它们存在的意义究竟在哪里?受禁乞条令影响的只是社会最底层的极少一部分人,但如果政府权力永远不受任何制约,下一步又会禁什么呢?我们是否又只能争论一阵子,然后接受政府的任何决定成为现实?或许多次的争论会使我们习惯性的选择沉默。

  认真看这些天的评论,在表面的关于禁乞的争论中,都潜藏着对政府行为的关切。很多评论提到了有限政府,何谓有限政府?许多人解释为有限责任,个人认为不妥。所谓有限,首先是权力有限,政府代表全体公众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力,不代表政府可以凌驾于公众之上。也就是说是政府适应公众,在公众认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是反过来,让公众束缚自己无原则接受政府条文的制约。然后才是责任有限。后者是前者的衍生物,前者决定后者。前者得不到有效制约,后者就会被无限突破,其力量绝不是任何一个公众或公众群体可以抗争的。制约愈无效,公众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就愈大。

  现实条件下有两种渠道体现民意对政府进行制约。一是法律渠道,二是公众或公众代言机构表决的渠道。后者是对前者的有益补充。所谓制约,首先表现为认可。也就是说非紧急状态下,政府出台的任何重大措施必须得到这两个渠道的认可然后才能公开发布并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执行。否则应视为无效条令。

  不同地方出台的禁乞条令显然都是这些地方政府意愿的单方面体现,即没有进行严格的司法论证,更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探询民意,甚至没见报道说任何一个地方的禁乞条令是提请当地人大或常委会审议了的,但这些条文偏偏就顶着压力出台并按预期规划执行了。无论禁乞这一具体行为是否应该,具体的实施方式是否妥当,从程序上说,法律和民意都失败了,取得胜利的是强悍的行政权力。

  现在一提及司法,我们常常会想到一句话: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同样一句话用在政府行为上也是恰如其分。落实到禁乞这一具体行为上,无论政府是否认为自己应当禁乞,首先要接合实际情况并参考专家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请权威机构进行司法论证(这个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才有),同时要公之于众广泛征求意见,然后选择适当时机以公众认可的方式就实施的具体办法和地点进行表决。两个渠道任一受阻则政府措施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上,绝不能公布执行。

  正如我们看到的,现实恰好相反。更令人寒心的是,除了湖南,实行禁乞的都是国内很发达的地区,也是打造现代有限政府的口号喊得最凶的地方。不怀疑这些地方提出打造现代有限政府时是真诚的,问题是无限政府的习惯影响与现实诱惑性实在太强,不建立有效的行政行为程序并对违规操作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完全依靠政府从操守出发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来实现有限政府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无意加入讨论是否应该禁乞的战团,更无意引经据典说伟大的道理。事实上我本人就很矛盾,我同情乞丐的遭遇,但我确实不希望在自己居住的地方看到他们的身影。正因为此,我希望能在自己感受的基础上更全面的了解这个群体及他们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包括法律上的,社会道义与保障体系上的等等诸多方面。然后通过合适的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我相信千千万万个象我一样的普通公众的意愿才应该是政府工作的指南。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置国家法律于度外,更不能将全体公众抛在一边,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就以什么样的方式做,直至剥夺我们了解情况并表达个人意愿的机会而直接扔给我们一个必须接受的结果。

  政府在本次禁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让我害怕。今天的禁乞可能和我关系不大,但明天呢?政府行为渗杂在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一旦失去制约,如果有一天,某种政府行为损害到我,损害到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怎么办?法律能救我们吗?民意能救我们吗?政府行为是否会象在这次禁乞中所表现的一样强悍有力,不受任何制约?而同样的情况曾经在收容中发生过了,在拆迁中发生过了,在诸如此类的许多草率实行的公共政策中也发生过了。

  关于禁乞,关于其它敏感的公共政策,争论不知凡几,如果这些争论发生或者说有机会发生在政府行为付诸实施以前,如果争论的结果能直接影响到政策的实施与否并实施方式该有多好!如果所有的公共政策必须在强制性的司法论证与民意表决后才能出台,我们的公共政策肯定会更加科学、更加实用、更加人性化,某些违法违公众意愿的政策很可能就不会变成现实,世界上就会少了很多悲剧。

  政府权力是强大的,正因为如此,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政府的权力是公众给的,权力的使用方向同样应该由公众决定。司法论证与民意表决要成为政府出台任何公共措施的两道铁闸,任何一级政府,不以合法手续通过这两道铁闸,不得出台并实施任何公共措施。不首先制约政府权力,建设现代有限政府云云就是无源之水。

  谈及中国的前景,很多人冠之以“法治中国”、“言论中国”,这是被多数人认可的前景,而拥有无限权利并时时采取先斩后凑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的政府运营模式显然是和这个前景相排斥,并永远迟滞这个前景成为可能的。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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