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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开办洗浴歌舞场所无须南京警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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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10:4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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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赵琰)记者日前了解到,从今年3月1日起,开办歌舞厅、洗浴中心等服务场所将无须再经公安部门审批,公共场所治安证也将取消。
根据我省1993年开始实施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开办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饮食、服务场所,须经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安全审查合格,并发给安全合格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在15日内可以发给安全合格证明(即俗称的治安证),或者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对于领取了治安证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年度审查。
但去年10月,我省通过的新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开办歌舞、洗浴等服务场所,经营者无须在开办前向公安机关提请审批,但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派出所,并提供治安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场所相关平面图。派出所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据了解,新《条例》虽然规定开办洗浴、歌舞场所,只须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一下即可,但却对公共场所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比以往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娱乐服务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必须安装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等。
除此之外,新《条例》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较以前有较大修改。如设置的包厢、包间没有安装透明门窗的、灯光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容纳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在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或者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甚至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4000元至2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我市从前年起,已经开始尝试逐步取消治安许可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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