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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南京“拆迁新政”出台始末(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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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10:4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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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在征求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草案形成。是直接定稿下发,还是再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再次果断决定:一定要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见解
“在定稿之前,先把拆迁办法拿到社会上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这在全国都是首次。”市房产局局长陆春林如是说。
2003年10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一项提议出人意料地摆到了会上:新的拆迁办法在正式颁布以前,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百姓的意见和建议。这项提议迅速在会上获得通过。会上,代市长蒋宏坤说:“公示对我们是个考验,也是有压力的。但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倾听群众意见,把办法修改好!”
2天后的10月10日,这项提议又在市委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市领导一致认为,拆迁政策的修改,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拆迁办法修改的到底怎么样,关键还是要看人民群众的意见!
市拆迁办综合科副科长瞿兵是起草小组里的一名工作人员。
他告诉记者,在公示以前,新拆迁办法已经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代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乃至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光座谈会就开了30多个场次。每开完一场座谈会,就立即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修改后,再开下一场座谈会。
新办法怎样才能既体现立法精神,又不引起歧义?为做到准确无误,一个用词往往要推敲许多遍
市拆迁办工作人员石群,是新办法的主要执笔人。她告诉记者,新办法从起草到定稿,大范围修改的先后有80多次,“小修小补”的地方更是不计其数。
“但是,大框架定下来后,‘小修小补’就显得更为必要。”石群说,“因为如果用词不当,就无法准确表达立法的本义。”
为了充分体现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不产生歧义,许多用词都经过了多次琢磨、推敲,最后才定下来。比如,新办法中对于“保障单价”的提法,最初叫“最低补偿单价”。在接下来的讨论过程中,大家认为,“最低补偿单价”体现不出政府的强制性,于是将其改为“补偿指导单价”。可是在公示的过程中,不少市民都认为“补偿指导单价”就是将来的补偿标准。其实,这处用词的本义是,通过确定一个最低的补偿标准,让住房很破旧的被拆迁户不吃亏,也就是说,在市场化估价的前提下,如果某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这个标准,就按照规定的这个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市场价超过这个标准,就按照市场价补偿。最后,起草小组又将“指导单价”改成了“保障单价”。
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足足研究了3天,写下长达9页的建议信。群众提的意见和建议,多个方面得到采纳
精心运作了一年之后,12月1日,新《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在全市公示。新办法成为那几天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热点,起草小组收到了无数信件、电子邮件。
岳佩龙,今年68岁,南京医科大学退休高工。12月4日,他给起草小组写了一封长达9页的建议信。
起草小组负责人告诉记者,岳老的建议十分中肯,也很有见地,其中有3条被采纳或部分采纳。特别是对于产权调换房屋这一条,岳老建议要在价格和房源上加以限制。起草小组讨论后决定,采纳这条建议,对产权调换房屋这一条,再加上“与原房屋价值相当”的限制条件。岳老告诉记者,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他在家一条一条推敲了足足3天……
家住小市街的高中秋,在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市场研究。公示第一天,他就买了一份刊发“征求意见稿”的报纸,静下来逐条、反复揣摩。两天后,他给起草小组发了一份电子邮件,提了8条建议。其中,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原文是:“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应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高中秋建议将其中的“不应”改为“不得”。
昨天,当得知自己的这条建议被采纳时,高中秋很高兴。他说,这个地方虽然只改动了一个字,含义却大不一样。“不应”主要是道德上的一个概念,约束力较差;而“不得”则是法律上明确禁止的一种用语。
起草小组统计,12月1日至10日,共有20多万人次在网上点击征求意见稿,89299人次参与了新拆迁办法的讨论;另收到网上留言和电子邮件232件、信函468封,接待直接来访65人次。群众提出的与拆迁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总共1558条。其中意见较为集中的产权调换、拆迁评估、拆迁保障单价、先签协议后搬迁等十多个方面的有关内容得到了采纳,修改办法13处。南京日报记者侯锦阳见习记者王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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