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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4名村干部“纠正”原判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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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10:59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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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1月2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太原市清徐县4名村干部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当地检察院、法院批准逮捕,一审判刑,市中级法院在终审时“纠正”了原审判决,于今天做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对4名赔偿请求人分别支付数额不等的赔偿金。
1999年3月19日,时任清徐县王答乡红城村党支部书记侯有生、村委会主任耿春贵、村委会副主任侯青生和治安主任耿小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4人或被取保候审或被释放。同年7月12日,清徐县检察院向清徐县法院提起公诉。10月18日,清徐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侯有生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耿春贵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侯青生、耿小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侯有生等4人均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2月16日,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对4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0年6月1日,清徐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仍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侯有生、耿春贵有期徒刑9个月和10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侯青生、耿小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000元。侯有生等4人再次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同年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侯有生、耿春贵、侯青生和耿小云无罪。
之后,侯有生、耿春贵、侯青生和耿小云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作出一审判决的清徐县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清徐县检察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清徐县法院、清徐县检察院分别支付赔偿请求人侯有生、耿春贵、侯青生和耿小云赔偿金13607元、15140.88元、3117.24元和5987.08元,由二赔偿义务机关各承担一半;在清徐县媒体上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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