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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日报:哈尔滨市小门牌 问题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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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09:25 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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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地址与实际门牌不符制造交易麻烦各级民政与街道办事处责权不一门牌制作费用高开发商不愿按规定办理
本报讯近日,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小区的张先生遇到了一件闹心事:他打算出售现住房,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因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地址为“某小区×栋×号”与现门牌香坊区民顺街×号不符,任他如何解释,有关部门依据规定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张先生找到所在的红旗街道办事处,把满腹的怨气都撒到了办事处工作人员身上。
据该办事处的仲跻宁书记介绍,在新建小区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商不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门牌号,造成地名管理混乱,目前几乎每天都有单位和个人到办事处申办门牌和门牌变更证明等手续。这一问题在哈市各街道都不同程度存在。他呼吁有关部门重视门牌号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规范管理好地名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
据了解,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而各街道办事处则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地名命名、更名和废命等工作。按照《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新开发住宅小区后,应先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发标准门牌,在取得标准门牌后,再进行售房。而制作门牌是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厂家制作,费用较高,开发商不愿支付这笔费用,就自编门牌为“×小区×栋×号”,甚至有个别新建小区则干脆不设门牌,除群众在办理房产交易、工商执照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外,还影响到居民落户等。而街道办事处又没有处罚权,作为地名的直接管理部门,各类街道办事处呼吁能从立法、责权、协调和收费等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
他们认为,虽然目前有《建筑法》、《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相互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如在《建筑法》中增加“在住宅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地名手续,方可交易”的条款,则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办事处作为地名管理的具体部门,只有责任和任务,却没有权力,责权不统一,建议下放权力,使办事处有权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地名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增强管理力度。一个小区以10栋为例,包括楼牌、门市牌、单元牌和户牌,制作费用在15000元以上,近年来,一块门牌就从原来20余元涨至85元,收费相对较高,建议对门牌制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降低收费标准。(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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