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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平遭遇贫困 法律援助募集“爱心”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7日14:46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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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李云虹

  【提要】全国尚有100多万件案件,因为贫困,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此,“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拉开了序幕。

  83岁高龄的王老汉中年丧偶、老年丧子,惟一健在的女儿每月也只有600余元退休金,维持一家人的日常开销都显得捉襟见肘。年迈体弱、孤独无助,让老人感到绝望和无奈。

  在向孙辈索要赡养费无门的情况下,王老汉拄着双拐,由邻居搀扶来到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的工作人员听了老人的诉说,专门指派了一名律师,数次上门做老人后代的工作。但是,劝说无效,律师同老人协商以后,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老人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光得到了家庭和生活的温暖。

  但是,由于法律援助资金的欠缺,并不是所有的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都能有王老汉这样的“运气”。据悉,全国尚有100多万件案件的贫弱当事人,因为贫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资金短缺,促动大型公益活动

  2003年11月22日,“法律援助在中国”捐赠仪式暨新闻采访发车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这意味着“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拉开了序幕。

  “开展这个活动的想法已酝酿很久了,实际上是从2002年就开始了,但是那个时候思想并不是很成熟。”据这次大型公益活动的负责人介绍,“其间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事是,在2003年4月4日,由司法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以及中央电视台六个部门,联合发出了一个通知。”

  6个部门要联合搞一个“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这个通知作为活动的一个总纲,并随即成立了“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组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曹志担任组委会主任,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担任主任。

  而就在2003年11月21日,司法部也召开了“法律援助在中国——公平正义尽天职”大型募捐大会,号召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尽职尽责,从我做起”,为法律援助事业捐款,为困难群众献一份爱心。

  据了解,“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自开展以来,已经得到了全国各地的广泛响应。云南、上海、黑龙江等15个省、市的主要领导同志就如何组织好这次活动做出重要批示,大多数省、市、区都制定了具体的活动方案,中央、国家机关有34个部委参加到这次大型公益活动中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民政部、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还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积极为法律援助事业捐款,许多国内知名的大中型企业也积极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慷慨捐赠。

  法制日报、法律出版社等司法部在京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也代表本单位和个人为法律援助公益活动慷慨捐款。

  “资金的短缺,是开展这次大型公益活动的主要缘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秘书长桑宁坦言。

  众所周知,目前对于世界各国而言,资金都是阻碍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块绊脚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一项责任被确定了下来。但是,政府的资金毕竟有限,面对社会上众多需要援助的人群,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改选以后,新任会长张秀夫对大型公益活动的热情非常高,劲头也很足。因此,多种因素的整合,把这个事情推上了议事日程,就开始筹备这个活动了。”桑宁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的记者介绍。

  也正因如此,这次大型公益活动旨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倡导公益精神,唤起民族的法制、文明、道德责任,让人人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

  据悉,这次大型公益活动的主体活动还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全国法律援助新闻采访大行动、重点组织义领、义卖“牡丹法律援助认同卡”、组织多项“法律援助大家帮”、“法律援助一日帮”大型联动公益活动、评选和表彰“维护司法公正诚信文明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牵手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义演晚会。

  “贫困”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报告,2002年中国政府在法律援助项目上提供的资金为7804.61万元人民币,仅够维持各个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运转。而中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秘书长桑宁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谈到这样一件令人深思的事。

  有一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去青海省进行调研的时候,青海省的领导跟他讲,我们现在经济贫困,确实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来搞法律援助,希望中央给予一定的支持。

  张福森部长就说,要请基金会的同志来给予一些帮助。当时,青海省的要求并不高,只需要50万元的资助。但在当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竟连50万元都拿不出来。

  “我想,这件事情对张福森部长的触动是很大的。”桑宁说。因为,张福森部长此后连续两年在春节前到法律援助中心拜年时都谈到,要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于2003年8月28日在杭州举行的相关会议上透露,政府财政部门将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保障最低运行经费。国家也鼓励社会组织为他们提供资助,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多渠道的筹资机制。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处郑自文处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说,2002年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是7800万元人民币,而法律援助机构等实际花销为8400万元,两者中间的600万元差额是我们接受社会募捐的。

  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将是法律援助基金的有益补充。

  “资金一定会专款专用”

  “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共募集捐款3648万元,这是记者从2003年11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法律援助在中国捐赠仪式暨新闻采访发车仪式”上获得的信息。

  举办者称,此次所募集的全部捐款,将用于向贫弱群体及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北京某单位为法律援助事业捐献了一份爱心的谭女士,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一个疑问:“我们募捐的资金如何运用?怎么能够确保发放到需要帮助的人的手中?”

  桑宁对于谭女士的担忧表示理解。“资金的去向明确,可以让社会广大的捐献了爱心的人放心、安心。”他说。

  据桑宁介绍,社会募集来的资金严格坚持募资透明、管理透明、资助透明原则。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门设立财务、审计监督部,配备专职财务管理和审计人员,对捐助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募捐人报告其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而且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接受权威审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审计。

  桑宁还详细地向记者介绍了资金的运作流程。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捐赠者,此次公益活动的组委会都会向捐赠人提供捐赠收据以及相关证书,同时组委会授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来负责资金的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同时还需要定期向组委会汇报资金的管理情况。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授权专职的财务和审计负责审计监督,财务和审计部门需要向管理委员会呈报审计情况,同时,还需要向捐赠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负责财务和审计的部门将资金审核后发放到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并对其所呈报的资金管理使用结果进行监督。

  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调查审批并拨款至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并由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备档后,向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还需要上报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其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向捐赠者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此次社会捐赠来的所有资产,我们都利用变现的方式来处理。”桑宁说,“如果某家企业或者是个人捐赠的不是资金,而是一些诸如电脑等资产,我们会通过义卖等方式来使其变为资金,因为法律援助的对象需要的并不是那些电脑之类的东西,他们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

  “对于资金的去向,我们法律援助机构也会时刻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请广大捐款人放心,资金一定会专款专用的。”桑宁肯定地说。■

  相关资料: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11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12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13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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