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观察家 罗书平 “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也可以将司法解释草案在新闻媒体、网络上登载,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增强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这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向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改革举措。我们姑且将此称为“司法解释的阳光工程”! 在此之前,此“工程”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在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高法就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之于众,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编者按”中表示,“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期待着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使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权威人士介绍,这四个“更加有利于”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解释实行“阳光工程”的内在动因。据了解,在较短的时间内,社会各界通过各种途径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达数百条。 在我国,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之前,将“司法解释草案”公开印发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它标志着长期以来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比国家立法的“过程”更封闭的历史结束,从此以后,司法解释将不再是司法机关“闭门造车”的“秘密武器”,社会公众不仅享有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知情权,而且谁都可以为此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评头论足。 无疑,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不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持怀疑态度,不断地上诉、申诉、上访,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裁判过程没有公开、裁判的依据没有公开、裁判的理由没有公开。这“三个不公开”,使当事人不明事理、不晓法理,他们当然就不能心服口服、服判息讼。 裁判文书没有公开的“裁判依据”中,就包括了司法解释以及对人民法院裁决案件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司法业务文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到底制定了多少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业务文件,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就连最高人民法院汇编的《司法解释大全》,在出版了若干个增补本、续编本之后,仍无法断言这就是迄今为止最权威的版本,充其量只能小心翼翼地在“编印说明”中介绍这是“最权威的版本之一”。 此外,围绕有的司法解释的学理争论,一天都没有停止过。如宪法的规定能否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刑事诉讼中为什么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奸淫幼女的案件能否以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前提、对挪用公款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归个人使用”,等等。 虽然类似的司法解释早已公布而且已在司法实践中遵照推行,但它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学术界、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对这些司法解释的认同甚至是“一致好评”。 事实上,由于个别司法解释在实施中反映强烈,如与被解释的立法原意相冲突,被立法机关以新的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的形式所取代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有的司法解释对同一个问题前后作出不同的结论,也有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久就被新的司法解释所修改或者取消的情形也客观存在。试想,如果这些司法解释在当初制定的过程中,像国家制定法律那样,走一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而不是几个人“闭门造车”,显然会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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