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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公安分局连呼“冤枉”:“好心”咋换来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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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15:55 新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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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公安机关为保护合法营运车主的利益将其车辆保护性停放在交管站内,反被告上法庭,而告状人正是当初向公安机关求助的车主。巢湖市这起“民告官”行政不作为案件发人深思。
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居民丁乃庭承包巢湖巢宇公司客车营运巢湖-上海线路,居巢区苏湾镇耿长文等承包经营上海金桥客运公司客车营运上海-滁州线路。丁乃庭称,去年4月12日,他在营运中发现耿长文的客车违规将客源拉走。根据交管部门的要求,丁乃庭等人开车跟踪照相,双方为此发生争斗。居巢区公安分局接警后,为保护原告的车辆免受不法侵害,要求丁乃庭将车开进苏湾交管站内。4月17日,丁乃庭在居巢区公安分局人员带领下去取车,被耿长文等人强行阻拦。直至6月2日,在居巢区公安分局的干预下,丁乃庭的车辆才得以放行。蒙受长达2个月经济损失的丁乃庭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居巢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耿长文等人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居巢区公安分局赔偿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居巢区公安分局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后连呼“冤枉”。该局在答辩状中称,2003年4月12日下午,丁乃庭与耿长文因车辆载客发生斗殴,该局苏湾派出所出警进行制止并责令双方去苏湾交管站处理。后双方在交管站再次殴斗,民警再次出警平息事态。4月12日纠纷发生后,为防止闹事人员将原告的车辆损坏,居巢区公安分局要求丁乃庭将车辆停放在苏湾交管站内,以避免不法侵害。4月17日上午丁乃庭去取车,耿长文等人以讨要医药费为由不让取车并用拖拉机堵塞公路,导致省道受阻。公安分局认为,他们在处理这一事件中,依法及时地做了大量工作,有关纠纷已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尚处于侦查阶段。丁乃庭状告警方行政不作为并索赔巨额经济赔偿显属不当。
居巢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居巢区公安分局为保护原告丁乃庭的车辆而要求将车辆停放在苏湾交管站内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丁乃庭与耿长文之间因客车营运线路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被告居巢区公安分局已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正处于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是由被告履行职务的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据此,居巢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驳回原告丁乃庭的起诉。
丁乃庭在接到居巢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坚持认为,居巢区公安分局对于耿长文等人的一系列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导致其营运车辆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无法取回。对正当经营业主的巨额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停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是警方查处不力所造成的,居巢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当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并据此向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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