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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公布:污染环境乌纱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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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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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荣燊、实习生陈捷、通讯员粤纪宣报道: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公布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规定共15条,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新出台的《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处罚的做法,将对错误决策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不履行环境义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环保工作人员等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明文,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将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将受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作出一系列明确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有下列9种行为之一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有关负责人将会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等。
这9种情况主要有: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取缔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擅自批准改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性质、范围、界限、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开发建设和商业性经营的等等。
隐瞒事实唆使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有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也给予类似上述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的;给予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的;违法批准减交、免交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谎报、瞒报、拒报检测、统计数据、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的;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国家赔偿的,等等。
此外,《规定》还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之一的,也给予类似的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还对出现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或者包庇同案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对正常执法的环境保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打击报复的;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的;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作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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