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个人缴纳基数为工资的1% 按照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则是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不得减免,也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同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就业后缴纳时间重新算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纳时间重新计算。《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则不再结转。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再就业补贴不得预先提取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这些补贴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基金。《通知》指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批准的职业培训项目,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核实支付;失业人员自行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免费培训的,可凭失业证等有关证明申请补贴。(记者 岳德亮)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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