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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少年冷漠 家长共赔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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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6日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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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周牧
一名年仅9岁的小孩邀约两个同伴一起到河里游泳,可他跳进河中就不见了踪影。同去的两个小伙伴见状不仅不喊人营救,反而拉手指订下“攻守同盟”,不告诉家长同伴的下落。悲愤之余,死者家长将两个开溜小家伙的家长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儿子死后造成的损失费10万元。案件闪击:
去年8月22日下午,泸州市纳溪区高凯、金义群夫妇四处寻找9岁的儿子高礼祥,却不见其踪影,问和高礼祥一起出门的邻居、9岁的杨洋(化名)和10岁的曾畅(化名)时,两小孩都说高礼祥在菜市场玩。
直到晚上,杨洋和曾畅在父母的再三追问下,才说出了高礼祥下午被河水卷走、他俩吓得逃回家一事。因为害怕被责骂,他俩还订下“攻守同盟”:无论如何都不说出此事。
第二天,在河的下游,高礼祥的尸体被人发现。高凯、金义群夫妇办完儿子丧事后,找到杨洋和曾畅的父母,要求承担儿子落水死亡后造成的相关损失,但被对方拒绝。高父遂将杨洋和曾畅告到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1万元作为冷漠的代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礼祥、杨洋、曾畅三人邀约游泳的行为是共同的娱乐活动,因此没有过错,但毕竟高礼祥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了损失,这一损失不能只由高家单独承担。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来讲,杨洋、曾畅对高礼祥的死亡损失虽没有赔偿义务,但作一定的补偿还是应该的。因此,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杨洋、曾畅的父母应当对高礼祥的父母作适当的补偿,其金额为各赔付5000元。法官点评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兰平法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地进行分担。因此,在本案中,杨洋与曾畅对高礼祥在共同玩耍中造成的死亡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分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对杨洋、曾畅应承担的责任,应分别由其各自的父母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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