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下同)问:请问至今为止已经有多少学生家长,就豆奶案的上诉事件签定了特别授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向阳,下同)答:1300多人。
问:向辽宁高院的上诉提交日期现在是否已经确定?
答:起诉日期就在最近。
问:打算将把哪些方面列为被告?理由为何?
答:准备单列学校为被告,主要理由为: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本案中,海城有关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豆奶不符合卫生标准,学生饮用后造成几千名学生集体中毒事件,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学校应该向中毒学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之所以不列生产厂家为被告,一是厂家已经没有赔偿能力,二是避免判决以后执行过程中双方互相推诿。而单列学校为被告,是因为学校一般都为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学生只交保费而不直接与保险公司发生关系,故学校赔偿以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补偿;当然,学校即使没有为学生投保,也可以从其他经济来源譬如财政拨款中解决该问题。
问:您对于起诉的担心,及对是否能胜利的估计?如果共同诉讼不能成功,学生家长和律师将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答:担心的问题很多,特别是本案究竟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问题,因为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共同审理;而普通共同诉讼是否共同审理主要取决于法院。
倾向性的意见是该案属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原告的诉讼纠纷虽因同一法律事实(豆奶中毒)产生,但众原告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法院对其中一起纠纷作出判决,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
但是,如果学校对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也就是说,学校从根本上否认学生是喝了其提供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豆奶而中毒,那么将由法院来确定众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引起的赔偿关系并同时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所以说,如果学校承认赔偿学生的损失,只是对赔偿数额有争议,那么,即使是法院不允许原告共同诉讼也没有关系;相反,如果学校根本不承认学生中毒与其提供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豆奶有关,那么,本案将转换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由于其诉讼标的巨大,将会在辽宁省高院进行一审,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至于本案能否胜诉,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作为律师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稳定,相信本案最终会有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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