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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父亲》制片人导演起诉要工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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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03日16:29 京报网-北京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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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侯振威 通讯员范秡)在电视连续剧《我和我的父亲》在一些省市热播之际,该剧的制片人李文秀、导演李晓军却来到海淀法院,他们将北京中联铭世嘉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李文秀人民币20万元,给付原告李晓军人民币46.4万元。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已经予以立案。
原告认为,被告因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我和我的父亲》,聘请李文秀担任该剧的总制品人,李晓军为该剧的导演,2002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该剧完成全部制作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文秀人民币20万元,支付李晓军人民币30万元,因该剧在创作上采用了原告李晓军创作的剧本,李晓军与被告于2002年9月1日签订《剧本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在该剧开机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晓军编剧稿酬人民币16.4万元。现该剧已在全国发行公映,但被告未支付二原告报酬。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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