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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自备发电 财政贴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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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03日17:44 杭州网--杭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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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讯 (记者郑蔚雯)为鼓励在杭企事业单位在电力紧张时期使用自备发电机,积极开展生产自助,昨日,《在杭州工商企业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政府将对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依法税务登记,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户,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单机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千瓦资助300元,并按自行发电量资助0.12元每千瓦时。容量资助时间范围暂定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电量资助时间范围暂定为从装表发电时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
办法所称的自备发电机是指用于自发自用的,不与公用电网相连接的柴油(汽油)发电机组。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凭购置发电机的发票复印件,账务年报及《不并网自备电源协议》,向市财政局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必须安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核的计量表计,由市电力局负责装电、抄表工作,相关的表计及运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电量补助办法原则上按一年进行一次抄表并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凡有如下行为如“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擅自安装自备发电机组;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取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的企事业单位,供电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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