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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之前,两桩反腐败旧案(沈阳慕马大案和安徽王怀忠案)再次引起国内舆论的“热炒”。报道的核心议题正是新一轮反腐败风潮的焦点问题:如何监督地方党政“一把手”?1月5日新华社记者的“一把手的权力大过天?从17个官员落马看党内监督”的报道,引用学者的评论,指出党内监督“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的突出问题。王怀忠更是被“树立”成一个依靠绝对权力,依靠各党政职能部门、下级“一把手”的臣服,打造“政绩工程”,贻害后任和百姓的政治暴发户。 中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之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便广为人所知。中纪委研究室的权威人士也透露,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是2004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高层对纪检体制弊端的体认和不满在新近的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案中亦有表露。根据了解,刘克田最新交代出的问题又涉及到一部分厅局级干部,并且属于运动式反腐败模式最为忌讳的“顶风作案”。中央领导人为此感到“震怒”。这种“顶风作案”使得一起中央痛下决心、班子几乎“一窝端”的反腐动作,效果大打折扣,雷霆手段仍然无法明显地改变部分官员在腐败成本和效益之间的权衡比例。有学者认为,19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腐败案件的发现大多是依靠这样那样的非正式管道,也就是说,主要的正式管道——地方纪检体制却丧失了主动性,对没有被揭露出的问题,更高层可能成了“聋子”或“瞎子”。 不独反腐败,其他国计民生的问题,比如去年轰轰烈烈的土地整顿过程中,也暴露出土地职能部门同样性质的问题。这也是地方政府利益包括一把手依靠政绩工程“发迹”的制度基础之一。结果就是,前不久中央政府决定在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按照通俗的说法,现在是弱化“块块”,强化“条条”。这也就是反腐败背后隐藏的一个普遍逻辑。 从中国传统历史看,监控地方得失更有前车之鉴。了解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史的人们都知道,中国历史上的一些官职,比如刺史、总督等,其设置之初都是中央派到地方、履行监督职责的“使者”。它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纠察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通过密切注视地方的举动来防止地方势力的做大。其权力之大,远非今日纪检体制所能比。可是,随着权力的膨胀,它们又变成了新的地方势力,中央不得不再派另外的“使者”,它们也就变成了新的地方民政、军政长官的称谓。当然,这种蜕变毕竟历时不短,这么长远的危害,往往并不是当时急于解决眼前问题的专制王朝所想考虑的。 再回到我们的现实。一段时间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解决拖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上,地方政府虽然也成为被舆论指责的焦点之一(对民事性质的拆迁的权力介入、工资拖欠链条上的政府主导工程的环节),但政府的解决思路停留在运动式的歼灭战的层次上。因为,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已经远不是条条和块块的权力调整所能解决的。比如,地方政府主导的工程决策就有个民主程度高低的问题。 1月12日出版的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登载了曾经到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的高军的文章:“美国怎样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美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制度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几乎是复制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地方政府重要部门的领导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没有听证就没有决策,重大事项交全民共决,决策中注重程序公正原则和保护少数原则;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不长,每年都有部分改选;民众的自我组织水平高,已对地方政府官员形成了制约之势;政府运作公开透明,民众参政、议政渠道多。这些对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不无参考价值。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旭在两年前与新加坡国力大学教授郑永年合写的一篇文章中,针对中央权力对地方监控的弱化提出了有选择性集权的概念,比如清除地方法院对地方的依赖(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已经颇有成效的分税制等等。但选择性集权的另一面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分权。由于中国地区差异过大,行政必须分散,这样对地方的统治才有效。关键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对民众的责任机制。如果没有这样的民主机制,即使权力上收中央,以目前行政框架的现状(层级和部门众多,监督成本极其高昂),也难以有效率地遏制类似黑恶势力渗透的现象。 新一届领导集体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也曾有学者倡议中央和民众“联合”起来制约“上不听中央号令,下不顾民众死活”的某些地方,不过,这种倡议也许忽略了一个并不算小的“偏好”差别。正如王旭所概括的:在中央政府感到权力不足之时,人民所感到的是在地方上民主的不足。忧国人士不可不深察之。(赵义)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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