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与浙江省海宁市相继发生两起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90 多人死亡。一南一北两场恶性火灾震动了高层领导人;国 家安全监督管理局特别提出四点意见,以防止此类恶性事故再次出现(中新网2月16日)。 事情总是如此相似,悲剧总是不断重演。单就火灾而言,仅在新世纪的头四年中,我们已经经历了河南洛阳东都大厦大火、河南焦作天堂影视厅大火、四川南充副食品批发市场大火、北京“ 蓝极速”网吧大火、湖南衡阳的两场大火……每场火灾都给许多个家庭带来无法补偿的痛苦,每次事故之后都必然伴随着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与“强调”;然而, “重视”与“强调”并没有有效地扼住灾难与事故的源头。 公共安全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充当主要供给者。国家安监局此次提出四点意见,重点强调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这固然是负责任的举动,但是,我总觉得,我们的安全监督工作始终落在事故的后面,我们似乎总是在被动地“ 吸取教训”——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往往是典型的“ 反应性”管理,而不是未雨绸缪式的“ 前瞻性”管理;是典型的“ 即时性”管理,而不是贯穿日常工作的“ 程序化”管理;是典型的“ 对策性”管理,而不是影响长远的“ 战略性”管理。 为了真正实现“ 防患于未然”,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引入风险管理这一新型管理模式。风险管理最初是企业管理实践中产生的新理念;风险是危机与事故爆发的可能性,风险管理则意味着在危机与灾难发生前预先降低其爆发的可能性。政府公共管理中引入风险管理乃是近20 年的事情。在我看来,风险管理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其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政治与管理两个层面的新要求。 在政治层面上,风险管理意味着政府部门必须与公众共担风险。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官员必须承担起足够的政治风险。维护公共安全既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安全领域一旦出现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与相关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然而,现实中的安全事故问责制一直处于极为尴尬的状态中;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负责人所承担的政治责任与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很难成正比;发生同样性质的责任事故,有的“ 事故责任领导”可能会丢掉乌纱帽,而有的“ 事故责任领导”却可能只失去一次被提拔的机会—— 没有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部门与责任官员的命运只取决于上级领导的态度与媒体曝光程度,这不足以增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心。 在管理层面上,风险管理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将对风险的监控与管理整合到政府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安全监管中的风险管理意味着政府责任部门必须关注于安全隐患的预防与消除,安全监管部门追求的是“ 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事后“ 吸取教训”;安全监管中的风险管理意味着政府责任部门必须关注于用综合性的“ 政策套餐”降低事故风险,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隔离、风险控制等诸多措施在内的管理体系;安全监管中的风险管理还意味着政府责任部门必须保证事故防控工作的日常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建立起程序化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制度。 事实表明,绝大多数的事故与灾难都是地道的“ 人祸”——吉林与浙江的两场大火也是如此——而“ 人祸”恰恰是可以预防的。我们不能再等待下一次“ 教训”的出现,而应该尽快在安全监管领域建立起风险管理体系,让悲剧永远远离无辜的生命。 □本报特约评论毛飞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所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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