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小区居住环境受到影响而进行的投诉,频频见诸报端,已成投诉热点。更有甚者,在小区里开起了“养老院”。不仅扰乱了居住环境,增加了物业管理难度,更破坏了居住心情。而居民有权要求居住环境保持原样。 本报讯(记者 李宏涛 马天行 吴晓青)近日,宝山区新二路1398弄锦通苑的郁女士反映,有位孙女士在锦通苑17号楼1楼买了两套房子,开了家“养老院”。“养老院”业主和小区居民间产生了很大矛盾。 “养老院”扰乱居民生活 郁女士说,“养老院”有2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有20余张床位。2002年10月底,该“养老院”开张,来了6位老人入住。 郁女士就住在楼上,她说:“‘养老院’早上烧饭油烟直冲到我家,我们这幢楼12户人家都埋怨不已。‘养老院’的老人大多半身不遂,常能听见他们的呻吟声,阴雨天还从里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她还担心以后会常有救护车进出,在鸣叫声中度日。 该小区共有299户人家 ,60多户人家联名表示反对。他们曾多次劝阻孙女士放弃开“养老院”,但无效。小区居民便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后,孙女士同意在2003年12月30日前终止“养老院”的经营活动。“养老院”拖到1月7日才搬走。 “养老院”两个月后收场 接受采访时,孙女士说,她开“养老院”,每个老人每月只收五六百元作为生活费(水、电、煤、吃、电话等费用)和护理费(支付照顾老人的护理工的费用),很多老人都愿意来。经营效果不错。 在居民反对下,孙女士已把原入住的6位老人全接走,她担心老人在那里总被周围居民“骚扰而过得不愉快”。 居民有权要求恢复原样 记者采访了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的马永健律师。马律师认为,业主孙女士未经区房地局审核批准就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而且未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不能在住宅内开设养老院。另外,对于未经同意和批准而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相邻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造成相邻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邻方损失。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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