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菊花:完善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立法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8日15: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有代表呼吁出台立法解释予以严管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林洁、吴江、曾璇、黄熹报道:村官不是“官”,却手握实权,贪官的“编制”里也往往有他们的一席之地。可是,立法的缺位却让反腐之剑不能刺中部分农村“蛀虫”。昨天,广东团的全国人大代表赵菊花领衔提出一份议案,要求完善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
赵菊花来自检察院系统,对农村腐败深恶痛绝。她说,现代的村级经济已经从原来封闭型、单一型的农业生产转向开放型、多层次、多渠道的经济形式,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但是,已经有不少贪婪的眼睛盯上了农村集体经济。部分村官借着土地征用、开发、转让、工程建筑、出售集体财产之机,侵吞集体财产或非法收受贿赂,挪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据介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什么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规定的一系列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统统管不住它。
赵菊花表示,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把村官定义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把他们的七种行为的腐败扣上了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的帽子。而这些行为主要是管理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还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代征、代缴税款,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并没有完全堵住农村腐败的口子,因为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的职能,比如出售树木等集体财产,筹办村里企业,建设村里农贸市场等等,这些可为村官们产生额外的“效益”。当在这些环节发生腐败时,检察机关往往无能为力,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议案提出,建议由人大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村干部除从事公务之外的职务犯罪的定性,加强惩处。图:“农村蛀虫”为害不浅。陈秋明/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