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郭松民 自从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红20万元追捕云南大学特大杀人案的疑凶马加爵以来,有关“马加爵”的消息不断出现。据中央电视台3月15日晚报道,马加爵已在三亚落网。回顾追捕马加爵的整个过程,就像是一部惊险悬疑片,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参与和高度关注。 一个刑事案件,在没有侦破之前,就在媒体上获得如此之高的曝光率,这是不多见的。我觉得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几个好处:一是把马加爵继续伤害社会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公众知道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人物仍然在逃,必然就会增强防范意识。二是可以督促警方加大侦破的力度。因为警方除了会感受到来自受害人家属和上级的压力外,还会感受到来自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三是便于动员公众参与侦破,就像一个新闻标题写的那样:看清“马脑壳”,莫让他跑脱。在无数双眼睛的紧盯之下,疑凶恐怕会感到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 在此之前,由于警方通常的做法是不破不立(指破案之后再把立案日期倒签,以便“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不立不公开,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过不少血的教训。比如在歹徒连连作案、当地警方已经介入的情况下,就是不立案,也不发布任何形式的警示或者通告,使群众生命财产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血的教训推动了警方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从今年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开始实行定期的新闻发布制度,发布内容包括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等。对马加爵的通缉及其相关新闻的公开,可能就是这一制度的结果,这是值得赞扬的。但从各方面的情况看,这项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问题在于公安机关的新闻发布,包括发布什么,发布多少,没有按照规定发布应承担什么责任等,还存在着过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这使新闻发布制度看起来更像是警方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 我觉得,要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有两项权利是必须强调的:一是媒体的合理怀疑权。只有媒体可以行使这项权利,才能使警方为避免招致更大和更严重的怀疑而及时和充分地披露各种信息。二是对公众来说,知情权应该是一种可诉的权利,即如果公众因为警方没有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而蒙受损失,当事人可以对警方起诉和索赔。这两项权利如能得以确立,才能使发布新闻成为公安机关的一种义务而不仅是一种权利,社会和公众才会感到更加安全,而马加爵之类的生存空间也才会越来越小!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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