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诉讼案于3月19日正式开庭审理。作为厦华公司所在地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庭听取了长虹与厦华的代理律师分别就四川长虹公司使用“HDTVready”是否构成对厦华“CHDTV”侵害进行了陈述与辨答后,尚未作出判决。 此前,2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认真审理于3月9日作出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长虹数字高清电视使用的图案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另外,北京、广州两地也将开庭审理。 一段时间以来,此案引起了国内司法界、工商界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据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曾就此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其特殊意义予以高度重视。从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对全国人大代表提案的答复中获悉:“鉴于厦门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实和法律关系方面的关联性,我院已函示四地高、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务必注意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由于此案基于同一事实在不同四地法院审理,在中国司法审判领域尚属首例。在上海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厦门等地其判决结果将备受各界关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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