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郭京霞、李京华)由于银行职员内外勾结进行票据诈骗而导致储户的财产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储户起诉银行返还存款的存单纠纷案。
在这起案件中,储户发现其在银行的存款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经济犯罪而遭受损失,将银行诉上法庭。一中院以储户没有主观恶意和过错为由,一审判决由银行全额返还储户的经济损失共计570余万元。
北京一家经济科技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筹集交流中心大厦建设资金为名,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正在吸收存款并可获取高额奖励利息为由,骗得海南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将900万元存入北京某银行。在海南广业公司存款期间,该银行职员王承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并调换了海南广业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等手续,骗取了海南广业公司在该银行的全部存款,并交给王某某使用。而海南广业公司因存款获得了320余万元的高息。
2002年1月,该存单即将到期时,海南广业公司因资金紧张要求该银行提前支付存款,才发现公司账户里的钱已经被犯罪分子诈骗一空,账户也已经被清户。故原告海南广业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银行根据存单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活期存款利息。
案发后,该银行工作人员王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已被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中院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为海南广业公司在存款900万元并获取高息时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参与授意银行放款给王某某从事非法借贷,所以海南广业公司没有过错,该银行应根据其所开出的存单,向海南广业公司支付存款及利息。鉴于海南广业公司认可已经收回存款320余万元,并只向银行请求活期存款利息,故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由该银行返还海南广业公司570余万元及活期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银行要加强内部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管。否则,由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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