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黑出租”将比已登记的出租屋多交1%的管理费,所有有事实出租行为的房屋都必须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昨日,深圳市政府向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正案)》,拟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出租屋征收3%的管理费,也就是说,未登记出租屋将比已登记出租屋多交1%管理费。
租赁管理费存在漏征现象
目前,深圳市经整合后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队伍约有一万人。近年来,深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征收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存在严重的漏征现象,大量非法出租屋由于种种原因逃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不仅未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而且也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款,原《条例》对这一现象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为切实做好对房屋租赁市场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深圳市政府提请对《条例》进行修改,在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房屋租赁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大量虽未办理登记但事实上从事房屋租赁行为的管理,堵塞管理的漏洞。
未登记须交租金20%的罚款
根据《条例(修正案)》,今后,凡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出租屋,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同时按月租金的3%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也就是说,凡是出租屋都要缴纳管理费,且未登记的出租屋将比已登记的出租屋多交1%的管理费。
同时,为了保证出租屋的登记或者备案制度的执行,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修正案)》还规定,出租房屋未予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10%的罚款。此外还增加“当事人没有签定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的规定,以杜绝出租屋当事人以不签定租房合同或者不约定租金来逃避罚款的现象。(记者何涛)(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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