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五次开庭,两次抗诉,在甘肃山丹检察官的努力下,一宗家庭暴力案近日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下岗女工遭毒打 四处申冤讨公道
1992年,23岁的杜爱芸经人介绍与杨少华结婚,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02年6月8日晚,杜、杨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次日凌晨3时,与妻子在卧室争吵的杨少华突然在杜爱芸的腹部连踏两脚,又在她左上腹部猛踩一脚,致杜当即倒地不起。经检查,杜爱芸系脾脏破裂,杜爱芸的伤情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前太多的家庭暴力早已使杜爱芸变得麻木,但这一次丈夫的无情着实让她伤透了心。手术后,杜爱芸想到了离婚,但她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却认为她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杨少华的刑事责任。于是,杜爱芸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却说她的案子没法查……杜爱芸陷入了困惑,自己还能到哪里去申冤呢?
检察官认真负责 查证据督促立案
拿着杜爱芸的材料,山丹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心情很沉重。他对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说:“你们调查一下,看能不能监督公安机关对杨少华涉嫌伤害的行为立案侦查?”干警受命后,感到压力很大,因为杨少华自杜爱芸住院后一直矢口否认他伤人的事实。干警们经过仔细调查和四处走访证人后,终于掌握了杨少华伤害杜爱芸的其他一些间接证据。当年9月11日,山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9月12日,山丹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实杨少华有故意伤害的事实为由予以答复。该院当天对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遂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同时将已获取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山丹县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不久,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少华立案侦查。法院断案不公平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收集了大量证据,但起诉后,法院判被告人无罪;抗诉案件发回重审,被告人仍被判无罪。由于犯罪嫌疑人杨少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所以该案的事实只能靠杜爱芸的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来证实。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山丹县检察院两次将案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大量补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证据。2003年1月24日,山丹县检察院凭借全案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少华犯故意伤害罪,杜爱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月2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少华无罪并驳回了杜爱芸的诉讼请求。就在杜爱芸心情沉重,又一次陷入无望时,山丹县检察院经过重新梳理和研究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张掖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杜爱芸也提出上诉。
2003年7月8日,张掖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决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山丹县法院重审后,于2003年10月23日再次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杨少华无罪并驳回杜爱芸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再抗诉 恶夫终领三年刑
山丹县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察委员会,对案情再次进行深入分析,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抗诉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抗诉。于是,山丹县检察院第二次以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张掖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杜爱芸也再次上诉。12月10日,张掖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以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少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2月16日,杨少华伤害案在山丹县法院再次开庭,山丹县检察院再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2月24日,山丹县法院第五次开庭,以被告人杨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由被告人杨少华支付被害人杜爱芸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4.3万余元。(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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