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大哥一人继承了父母留下的11间房,并因此独得拆迁补偿款131万多元不服,两个亲弟弟和已去世妹妹的4个子女,将大哥肖某告上法庭。握有几个亲兄弟姐妹和继母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的肖某,本以为自己证据充足,没想到,由于这件公证书中,二弟的弃权声明不是本人签字,而大弟弟在继承房产意见表上“声明人单位证明”一栏中的签字,为大哥肖某所签,法院不予采信,输掉了这场官司。近日,北京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这131万多元拆迁款由6名原告和被告分享。
在这场官司中,肖某所持的继承公证是否为法院认可成为庭审的一个焦点。据肖某的大弟、二弟和已去世妹妹的4个子女称,这份1983年11月23日由某区公证处所做的公证,是肖某伪造他们和继母签名取得的,公证书应该是无效的。而被告肖某辩称,即使签字真的不是本人所写,当时每位原告所在单位都出具了盖有公章的证明,这些单位不可能作伪证,肖某一位同父异母的弟弟也来到法庭上作证说,当时这些家庭成员确实是放弃而让大哥一人独享继承权。他还写了一份声明,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
法院对公证书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是:被告的二弟在公证书《意见表》和“声明人单位证明”上的签字确实不是本人所写;而大弟弟在公证书《意见表》上的签字是本人所写,但“声明人单位证明”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而是肖某所签。作证放弃继承权的那位同父异母弟弟的两个签名都是本人所写。而继母与肖某的妹妹已经去世多年,难以考证其签名、盖章的真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书认定肖某的两个亲弟弟和肖某继母、妹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并据此做出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20年前这样的公证书很普遍
据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王士刚介绍,在1980年前后,北京市大量私房需要落实政策,其中很多要办遗产继承公证。当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是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布置下来的,为了尽快办理好公证,从各行各业临时抽调人员,充实到各公证处,很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仅仅经过比较简单的培训就上岗了,公证业务很不熟悉。因此,尽管当时对遗产继承公证也有一些简单的程序要求,比如说要求本人签字等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那个时代,人们对单位意见很重视,并不重视个人意见的表达,很多情况下主要看单位盖章,而不是本人签字,没有委托书,本人没来公证处的情况也很多,像这个案子中这样的公证书非常普遍。
记者也采访了为肖某做公证的那个区公证处,该公证处的一位老公证员认为,这份公证书表格填写齐全,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证明完整,在当时来说已经算是很正规的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不该随意抹杀北京市公证处副主任吴凤友对法院就此案做出的判决直言不讳地提出了不同意见。吴凤友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样,当事人无需举证。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和法院判决一样的。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就不能随意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抹杀掉,即使法院认为公证书存在问题,也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先将公证书撤销,才能不予采信。就像一个法院不能在审判过程中,直接认定另一法院的生效判决是错误的,而置之不理一样。
吴凤友还认为,认定本案中这个公证书是否有效,也应该考虑到做公证当时的历史背景,考虑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从现行规定来看,这个公证是有问题,但那时,国家对公证的程序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不能以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求20年前的事情。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王士刚认为,公证是一种证据效力比较高的证据,有关法律条文在规定公证的证据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从这个角度上讲,法院有权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认定。
据王士刚介绍,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联合发文,对有问题的公证书如何处理有个办法,原则上需要通知公证处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公证处自行改正。对于本案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公证书,公证部门也曾有过处理办法,就是不否定整个公证书,如果某当事人没有本人签字,现又提出异议的,可以撤销关于他本人那部分公证。
公证尴尬的法律地位
王士刚承认,在实际审判中,公证书的法律地位有时比较尴尬。法院认为公证有问题,通常有三种做法。有的按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发文,提出司法建议;有的直接不予采信;有的干脆在判决书中视若无物,提都不提。这就影响了公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公证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对法院对公证书的认定有异议,也没有渠道表达。
王士刚和吴凤友都认为,让公证书摆脱这种尴尬地位,还要依靠法律来解决。他们呼吁,正在制定的《公证法》和《证据法》中,明确公证的证据效力,并且明确规定撤销公证证据效力的法律程序。
本报记者霍雷实习生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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