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香港4月28日电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指出,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从“法”剖析,可视为今月初人大释法文本条文的体验,权威性不容争议;从“理”观之,否决07、08双普选的理据有力;从“情”理解,不难看到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本港实况衡量轻重后的判断,应得到香港社会的尊重与支持。
陈弘毅称,虽然基本法没有订明,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决定对香港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本月初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两个附件的解释文本订明,人大常委会可确定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换言之,人大常委会对本港政制发展的一切决定,特区政府也须遵从。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解释权,故有关的释法条文亦相应拥有相等于基本法条文的法律效力。
对“民主派”指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力在决定两项选举办法应否修改之外,加入07、08不推行普选,以及立法会功能直选议席各占一半等四项“附加”规则,陈弘毅认为,该四项要点人大常委会提出有“理”。至少可有以下几个合理理由来理解:
一、释法文本第三条作出了两个“明确”,除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个产生办法是否进行修改有明确权外,还明确人大常委会在确定是否进行修改时,要“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及循序渐进原则”,故“决定”需要指出07、08普选是否符合这两个原则,是否可行。
二、这次“决定”可视为中央同意两个选举制度“有条件”地修改,如果这些“条件”言之成理,便无可厚非。事实上,“决定”内容及乔晓阳的讲话,有关否定双普选的理据均相当充分及有力,包括指出香港当前的种种问题,绝非推行了双普选便可解决,例如改善行政立法关系,反而可能会激起社会矛盾,激烈对抗,香港社会实在无法承受政治实验带来的后果。
三、这次“决定”是中央日后是否批准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修改方案,以及为立法会选举办法修改方案备案的提早宣示。
陈弘毅说:“其实,既然抽象地去讲法律效力,不如换一个实际的角度去想一想,基本法已规定,两个选举办法的修改最后必须获中央同意,现在中央表明立场,大大增加政改方案获通过的机会,不是好过日后香港提交报告后,才被打回头,徒费精力?”
陈弘毅强调,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未必能获每一名香港市民的同意,但反对的市民不妨仔细阅读“决定”文本及乔晓阳的讲话,在理性上能提出质疑及挑战的,才提出反对。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本港实况衡量轻重后的判断,香港社会应予尊重与支持。(刘韬)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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